出钱装修离婚后应得补偿款
18.03.2015 10:05
本文来源: 中国吉林网
王女士:前夫李某婚后购置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我用婚前的积蓄进行装修,不久后,李某要卖给他人,离婚后,李某认为该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我无关,怎么办?
律师回复:李某购买上述房屋后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所有;王女士用婚前积蓄装修房屋,该部分应认定为王女士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故李某应支付王女士部分装修补偿款。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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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201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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