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2017年度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发放开始
10月29日,长春市2017年度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正式开始。
补助资金发放对象
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文件规定的补助对象范围,凡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证》,并与企业签订承包车辆运营合同的驾驶员和持有《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的个体经营者。
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2017年全年(为便于统计每月按30天、全年按360天计)正常营运车辆每年每台车补助17136.00元,每月补助1428.00元,每天补助47.60元。
按照以上标准,根据实际营运天数发放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发放原则
1、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信息由企业上报,结合公示结果确定最终补助资金发放对象。
2、补助资金发放天数以运政系统内运营天数为准,办理退出营运或报废的车辆,不享受之后的成品油价格补助。为保证经营者利益不受损失,发放补助资金以日为单位计算。
补助资金数据上报
各企业应于2018年11月5日下午16时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信息上报出租汽车管理处313室(景阳大路1599号)。如果上报数据有误,后果由上报的企业承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的,按照《吉林省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组织协调和维护行业稳定项目分别扣分,情节严重,造成不稳定因素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
个体经营者的补助数据,按运政系统内数据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至上述地点进行复核,逾期未提出复核要求,视为对公示信息无异议。
补助资金数据查询
2018年11月8日至12月7日,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登录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官网(www.cctraffic.com.cn)或长春信息港(www.changchun.jl.cn),进行政策及补助发放对象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补助对象在查询时,请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补助天数;已经退出营运的车辆请用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或银行卡号查询。
为方便补助对象查询,在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景阳大路1599号)院内公示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在公示期间,补助资金发放对象如发现公示信息有误,可持相关证件到出租汽车管理处313室(景阳大路1599号)进行复核。公示期满未申请复核的,视为对公示信息无异议,按公示信息发放。
补助资金的发放及截止时间
1、补助资金自2018年12月11日开始由银行向补助对象发放。
2、补助资金发放的截止时间:2019年3月11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金上缴财政。
补助资金的领取
1、补助资金由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负责发放。
2、2018年12月11日后,持有吉林银行油补卡的,可直接到吉林银行各网点划卡取款。
没有银行油补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指定网点领取存单,代领的按银行要求办理。银行油补卡丢失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永安支行重新领取新的银行卡。(具体办理网点由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另行通知)
特殊情况的处理
1、个体经营者的补助资金发放给《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因特殊情况,被许可人同意将补助资金转发给其聘用的驾驶员的,由双方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到出租汽车管理处313室(景阳大路1599号)报送《个体经营者实际补助资金领取人特殊情况申报表》。
2、在公示期内,对公示信息存在异议的需变更公示信息的,由企业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处313室(景阳大路1599号)报送《企业实际补助资金领取人特殊情况申报表》。
3、在公示期内,对公示数据有争议未解决的,暂缓发放。
为保障补助对象及时、足额领到补助资金,欢迎对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0431-87691234
业务咨询电话:0431-81109058
(来源:长春日报 记者 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