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转发水利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27.05.2015  18:11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各农发行分支行:

现将《水利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水财务〔2005〕126号),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很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发银行〔2005〕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的重大意义

重大水利工程专项过桥贷款(以下简称“过桥贷款”)是指农发行为各地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我省列入国家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政策性贷款。过桥贷款条件宽松、利率低,有利于缓解地方配套政资金压力,保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度。各地水利部门和农发行要高度重视,把政策用好,为重大水利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准确把握“过桥贷款”相关政策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中央或省级政府设立的承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职能的项目法人;二是省级政府授权的承担负责统贷统还职能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二)贷款基本条件。

1、项目列入国家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已批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3、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将资金纳入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4、由政府投融资平台统贷统还的,还需省政府出具授权文件或授权书。

(三)贷款方式。

过桥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四)贷款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贷款利率。

贷款期内可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20%。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不能如期还款的,对逾期贷款部分,执行同期基准利率,按季结息。

(六)贷款额度。

依据地方政府项目投资需要、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超过地方中期财政规划或年度财政预算确定的项目资金规模。

(七)管理要求。

1、借款人须在农发行开立专项过桥信贷资金存款账户和应收财政资金存款账户。

2、过桥贷款遵循“政府主导、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贷款资金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开户行与借款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四方协议,明确监管责任,确保专款专用。

3、过桥贷款要按照“财政资金到账即收”的原则,建立动态还款机制。借款人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贷款额度内随借随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