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十字会吉林省卫生厅文件
吉红会联发〔2012〕4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各相关医院:
现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字〔201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登记注册
协调员登记注册由各市(州)红十字会审核后,每半年报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审批注册。
二、注重宣传培训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协调员岗前培训机制。加强红十字会运动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开展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交流,及时安排专职协调员参加年度审核。
三、强化规范管理
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协调员的组织管理。各地可参照红十字会志愿者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为协调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专职协调员资质的申报要对照条件,严格把关。要鼓励兼职协调员在普及宣传人体器官捐献基本知识、发现潜在捐献者信息反馈等基础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联系人: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刘丽伟
电话:0431-88905992
省卫生厅医管处:李 丹
电话:0431-88904057
吉林省红十字会 吉林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 转发 器官捐献 管理办法 通知
吉林省红十字会 2012年11月25日印发
关于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长春20:01 06.11.2014 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