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开庭
松花江网讯 3月22日,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对桦甸市林业局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桦甸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桦甸市人民法院当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桦甸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我市首例开庭审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包括我省在内的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为试点地区。2015年9月,我省正式启动此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准确把握公益诉讼范围,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此次开庭审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其焦点在于被告桦甸市林业局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法庭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6日,因吉林市丰谊公司(以下简称丰谊公司)在桦甸市金沙乡民龙村半拉瓢社非法占用林地5080平方米,桦甸市林业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万元,限期恢复原状。丰谊公司缴纳了5万元罚款后,在没有对非法占用林地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桦甸市林业局于2012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执行”为由结案。
2016年10月17日,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向桦甸市林业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组织代为补种或者向桦甸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桦甸市林业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不履行法定职责,也未按期书面回复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市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李龙解释说,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以此为依据,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桦甸市林业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在此案中,桦甸市林业局在仅收取了罚款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不履行代履行、委托代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将案件作结案处理。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桦甸市林业局也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法庭当庭宣判,支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桦甸市林业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桦甸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法庭宣判后,桦甸市林业局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法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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