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就过去一年立法、监督工作举行两场记者会 良法顺应民意 监督促进落实

17.03.2016  12:19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蒲长城3月11日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办的记者会时表示,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听取同级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今年将首次开展。     

  不少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了,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举行了两场记者会。一场是3月10日上午就人大立法工作答记者问,另一场是3月11日下午就人大监督工作答记者问。这与往年略有不同。

  在党中央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两场记者会都毫无例外地吸引了众多记者到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明显加快,生态环保领域立法也自然受到了更多参会记者的关注。

  本报记者梳理这两场发布会的问题后发现,无论是谈人大立法工作还是人大监督工作,环境保护问题都有多处着墨。

  ■加快推进环境立法  

  就是民生  

  在针对人大立法工作提出的11个问题中,有两个是直接针对环境立法方面的。一个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另一个是核安全法。(详情参见本报2016年3月11日一版)

  还有些是与环境立法息息相关的。例如有记者问到立法法实施问题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说,张德江委员长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到,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两件大事,其中一件就是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

  郑淑娜总结,目前地方立法工作可谓稳步推进,已见成效。截至2月,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作出了确定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决定,涉及21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地级市。其中,已经有6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已经经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有些正在省人大审批过程当中。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立法法给设区的市规定的立法权限只涉及三个方面: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还有些看似与环境立法没有关系的,其实也是与环境立法关系密切。例如有记者问到关于人大常委会做出多项改革试点的授权决定的问题,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问题,民法典的编纂问题等。

  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我们看到,这一试点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环保部门因不作为成为被告的风险明显加大。

  一个佐证是,2016年1月,最高检公布的5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中,有3例涉及行政公益诉讼,且被起诉对象均为地方环保局。

  此外,目前部门主导立法的问题普遍存在,要么导致各相关部门因利益冲突而相互扯皮,使得该立的法迟迟立不起来;要么由部门主导而致使部门利益法律化。

  那么,如何发挥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郑淑娜说,一是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是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并提出议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改过程中,曾听取了十几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再有,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回答“民法典编纂是否已有时间表”问题时说,“民法典是公民日常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规范,老百姓有哪些人身财产权利、企业怎么开展经营活动,基本的规矩都在民法典中。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部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抓紧进行,路线图是力争今年按照程序提请常委会审议民法总则,民法总则通过后再进一步推进编纂民法典的其他工作。

  据了解,环境法领域相关专家学者一直在倡导民法典“绿色化”。

  2015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副院长、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江必新在“环境权益与民法典的制定”学术研讨会上就提出,中国民法典编纂应体现绿色、正义、弘扬人文与自然精神的价值目标,重视“绿色化”研究。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江必新认为,重视民法典编纂“绿色化”的研究,能够落实这一精神,实践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代际公平。

  而早在2015年6月16日,中国法学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的民法典总则专家建议稿就在民法基本原则部分写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原则”,具体表述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和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加强环境法律实施监督  

  就是民意  

  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同时也规定全国人大督促检查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实施情况。所以,全国人大最基本的职能除了立法,还有监督工作。

  在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12个问题中,有两个直接涉及环境执法监督的。

  有记者问到,人大今后会不会像听取审议中央的预决算计划那样,将环保方面的工作也纳入监督计划中?

  这里的一个背景是,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对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蒲长城说,新环保法是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为切实保障法律制度的落实,环资委根据立法和监督过程中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列入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

  蒲长城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这项工作是年度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初步考虑安排在今年4月份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这个报告。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听取同级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今年是首次开展。

  蒲长城表示,今后将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法定的制度,坚持下去,以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认真依法行政,认真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认真接受监督。

  此外,各级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将严格依法对政府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提高和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这种方式,加上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和全民的广泛参与,合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雾霾问题依旧是关注的重点。还有记者问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都有哪些办法和措施。

  蒲长城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扬钉钉子精神来强化监督。全国人大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认真抓反馈和落实。从2013年到2015年,全国人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连续三年开展监督执行情况。他提出,对一部法律的执行情况连续三年跟踪监督,这是不多见的。这既是集中解决重点问题,也是回应人民关切。

  二是坚持执法检查和完善法律制度相结合。执法检查正好处在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过程中,于是这两部法律的修改,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共性的突出问题,从法律规定上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落实责任。环境领域制定的很多政策和措施都非常有针对性,但是这项工作能否取得很好的效果,关键在于责任的落实。所以,下一步将按要求结合环境保护法的执法检查,重点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对个别地方政府不作为的问题,要严肃依法问责。

  记者会上,还有两个问题值得一提。

  第一个,关于人大执法检查工作问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回应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人大在执法检查上增加了密度、力度、强度。

  柳斌杰说,“立法以民意为基础立良法,而法律的生命在执行,如果法律不执行就失去了作用,这也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点问题。”环境执法更是如此。

  第二个,关于专题询问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巡视员傅文杰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只有三次专题询问,都是把反复讨论,人民群众反复呼吁的问题列到专题询问当中。

  根据公开报道,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举行过3场专题询问。其中有一场就是专题询问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主持联组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汪洋率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场应询。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