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法法》,让权力不再任性
特约评论员杨飞
3月9日15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依法治国,立法当先行。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后,怎样规范立法也确实已经成为了非常基础的工作。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管法的法,《立法法》具有定框架定轨道的意义,也只有高质量的立法法才可能产生高质量的立法。
事实上,《立法法》施行十五年以来,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步伐稳步推进,这也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只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立法法》实施以来固然成绩多多,但问题也着实不少。一个突出例子就是,当前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法律“打架”现象,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超越职权搞“山头主义”。这些问题损害国家法制尊严,也已经实实在在地说明:修改立法法势在必行。
进言之,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必须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换句话说,就是时代在前进,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才能符合人民愿望社会要求,才能跟得上时代发展节奏。《立法法》已经实施了15年,中国的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形势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法律构架及细节规定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空缺”,而今予以修改完全称得上恰当其时。
再回过头来看实施了15年之久的《立法法》,其虽然保证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公众也有一些参与的权利和渠道,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反映民意不够”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就曾说过,要学会“凡事多商量”。此次人大常委会修改《立法法》,就让公众有了更多的参与方式和渠道,无形中有助于破除立法部门主义,将使立法更能反映民意,堪称民主立法的最直接体现。
最为重要的是,“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也唯有用法律约束权力,才能让权力不再任性。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立法权同样需要法律规范与约束。这次修改《立法法》,就将使立法程序更加规范,内容更加科学,也完全能够约束地方和部门的权力任性。诸如车牌限购、房产限购等,不再单由政府说了算,而务必经过地方性的人大立法,避免了动辄以法律之名行权力之私。
习近平曾明确指出,整个改革过程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而今在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之年,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之际,要想用法治引领改革,其前提就需有高质量的立法。此次全国人大首次在代表大会层面审议法律草案,也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既保证了将权力置于法律之下,也标志着中国立法改革大幕就此拉开。
更何况《立法法》还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前提与基础,在2015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一年,其修改对于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将权力装进笼子里”都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此次全国人大率先对“管法的法”动刀,其虽然规范的是立法,但涉及的却是所有公民的权益,相关部门依法治国的决心之大足可见一斑,也在无形中有效推动了依法治国进程。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