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吉林省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作业补贴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01.06.2015  12:37

吉农机发〔2015〕8号


各市(州)农委、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农委、财政局,各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
  2015年保护性耕作技术作业已近尾声,请各地认真按照《2015年吉林省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迅速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机制、制度,强化工作措施,迅速组织开展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作业补贴检查验收工作。在2015年6月末前,认真组织开展完成技术补贴工作的实地初检、复检、抽检核实、公示、统计汇总等项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县农机、财政部门填写《2015年吉林省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作业补贴资金汇总表》,并联合行文向省农委和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二、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确
  各地要严格执行《2015年吉林省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要坚持实地查验、实地测定,保证抽检数量。重点检查作业面积、作业地块、技术模式、作业合同,检查验收人员和单位(组织)对检查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随机抽查各地开展工作的程序规范性情况。
   三、建立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建立检查验收和公示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对有举报的,做到有报必查。各市(州)要加强督导巡查,强化工作与技术执行到位情况的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补贴技术质量标准和资金监管制度,补贴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和虚报补贴面积,降低标准,套取补贴资金行为。有关材料要及时归档立卷,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密切监测,强化对保护性耕作效果的科学论证
  各级农机部门和农机科研推广单位要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密切监测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实施效果,建立传统耕作方式与保护性耕作方式以及不同技术模式的试验对比田,组织开展监测与分析研究,长期持续跟踪,注重监测数据的交流和共享,为全省不断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面积提供科学依据。各县(市、区)、乡(镇)要及时总结保护性耕作实施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2015年吉林省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作业补贴资金汇总表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5日
  (联系人:杜少辉、尹华光;电话:0431—88906348、0431—8890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