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晓春在全国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介绍我厅立法工作经验
加快形成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是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省交通运输厅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近年来先后出台6部地方性法规和7部地方政府规章,形成了完善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成为全省法制工作先进单位,也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起到了示范作用。4月9日,在全国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常晓春介绍了我厅立法工作经验。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高度重视,注重为立法工作提供机制保障。省交通运输厅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领导机制,厅领导亲自参与立法,通过调研,科学选择《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等立法项目,并全程跟踪和沟通协调;建立立法考评机制,将交通立法工作纳入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督查和考核;建立法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机制,积极推进“人才战略工程”,在省厅及厅直单位引进和培养法学博士2名、法学硕士10名、法学学士12名、法学研究生学历教育42名,使一批精通法律、熟悉交通业务的人员成为立法工作骨干。
坚持规划引领,健全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以“九五”期间制定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规划框架”为重要依据,并结合交通发展实际及时进行调整;在编制交通运输发展五年规划时,将立法工作纳入其中,分步组织实施。至今,已组织开展交通立法10项,完成8项,每年都有新法出台。2014年起草的《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正在省人大审议;《吉林省汽车租赁办法》正在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立法储备项目《吉林省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修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也正在积极酝酿中。
坚持开门立法,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针对性、及时性。实行立法工作政务公开,设立政府网站、在报刊设专栏、走进广播电视直播间、开设政务公开服务热线,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交通运输;广泛征求意见,召开经营者座谈会、征求基层执法机构意见、走访人大代表,吸纳社会各界对交通运输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使立法项目的选择更有针对性和及时性;注重发挥“外脑”作用,制定并坚持执行法律顾问制度,每部法规、规章的出台都要认真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使交通立法过程成为统一认识、平衡利益、形成合力的过程。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通过交通立法解决实际问题。针对吉林省是农业大省、经济欠发达的实际情况进行交通运输立法,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出台了《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规定》;结合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出台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结合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出台了《吉林省公路条例》。注重通过地方立法落实国家法律规范,《吉林省公路条例》的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国省道的管理主体;《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中充实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在《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立法工作中,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投资责任并引进激励机制。注重通过立法解决执法难题,在《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中,主动与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沟通,邀请他们到运输一线调研,使他们了解到赋予交通部门相应执法手段的必要性,最终在立法中从违反行政许可的角度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超员的处罚权,解决了道路客运车辆超员管理难题。
坚持转变职能,引领和推动交通运输发展。深入推进简政放权,通过组织梳理交通行政职权、建立权力清单、取消、暂停、下放行政权力,深化了交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交通部门的职能转变。严格坚持权由法授,严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关,每年都对10余件规范性文件草稿提出重新起草或终止制定的建议,减少了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今年3月,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全面清理现行交通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转变交通运输部门职能进一步扫清障碍。强化服务理念,2011年出台的《吉林省公路条例》,在内容上更加强化服务职能;在省厅公路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工作中,均有法制部门参与推进,并与交通立法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交通运输体制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常晓春在经验介绍最后表示:交通运输立法工作任重道远,省交通运输厅将继续贯彻落实好交通运输部的决策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推动吉林交通运输立法工作不断走向深入,保障和促进“四个交通”发展,为全面深化改革贡献更大的力量。(高洪伟 张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