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供热期结束 市民仍可针对不达标供暖维权

11.04.2015  11:01

   城市晚报讯 2014-2015供热期正式结束了,您知道在停热后应该做些什么吗?您还有维权的机会吗?为此,记者咨询了长春市公用局工作人员及热企的专业人士,如果您家在供暖期间室温不达标,即使供暖期结束,您可以凭着不达标测温记录申请退费。

  长春市公用局工作人员说,按照以前的做法,供热企业应从供热期结束开始,到“五一”前完成退费工作。为此提醒热用户,如果室温不达标,可持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议的检测结果,或长春市供热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裁定书、采暖费专用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领取退费。有的供暖单位并没有直接将钱款返还到用户手中,居民和热企经过协商,也可以将退还的热费顶替下一年采暖费。

   退费标准>>

  1.依据室温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或在线监测供热参数,确定供热不达标天数。

  2.供热参数、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为:室内检测温度在18℃以下的,退还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现场检查或在线监测供热参数不合格的,退还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

  3.退费计算:每月通过室温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有两次供热不达标记录,即按一个月供热不达标实行退费,在线监测退费按供热参数不达标实测天数实行退费。

  供热单位未自行退费的,热用户可在供热期结束30日内,持测温记录到区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退费裁定。

  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长春市发改委和市公用局有权责令其按规定退费;对拒不执行的,热用户可凭有效测温受理记录和市或区供热主管部门退费裁定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退费:同一栋楼居民入住率不足50%的;由于房屋结构和用户室内供热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希望我们的讯息能给您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

   城市晚报记者 王春胜/报道

   退费裁定程序>>

  属于在线监测或现场检查的,供热参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在线监测机构或现场检查人员出具在线监测报告或现场检查报告,由市或区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在线监测报告或现场检查报告,在供暖期结束30日内,作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顶层、冷山用户室温不达标也应按规定退还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