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产假回来上班岗位说变就变了?这可不行!

08.07.2015  12:53

对于女性工作者来说,总会经历“三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虽然说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之中的女性职工以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过,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很多女性职工因为“三期”问题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事件:

 

休完产假回单位 岗位却没了还要解除合同 咋办

 

市民王女士是某公司财务资金处主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约定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王女士入职6个月后怀孕,于2012年8月10日产假休完。当王女士上班时却发现其岗位已被他人顶替,公司通知她到生产部任副主管,工资降为每月4000元。王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公司却说由于王女士的岗位比较重要,在其休产假期间不能空岗,现岗位已被他人顶替,再想恢复原岗位不可能,同等待遇的岗位又没有空缺,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岗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

 

后来公司以王女士拒不到新岗位工作,不服从管理,其行为已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女士不服,认为自身权益被侵害,于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按照原岗位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查明事实后裁决: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按原岗位恢复王女士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