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十三五”规划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规划。能不能收好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于补齐短板,其中必须补好扶贫开发这块短板。
一、现代法治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善治的创新机制
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植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并超越传统中华文明、符合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和国家治理理论。以人为本的法学(律)表达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对弱势群体民生权利的关怀和保护。事实上,扶贫开发就是解决人的需求问题,始终坚持民生优先原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采取更加务实有力的政策举措,真正让贫困地区群众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与全国同步奔小康。
依法治理——法治可以保持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路线、执政方针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作为公开透明的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法治确保了国家治理的公信力。宪法和法律能够克服政策等治理制度体系的局限性,确保制度体系运行的效能。将扶贫工作纳入法治化,才能使扶贫工作走上健康、规范的道路。
公共治理——公共治理是让公众以主体身份参与国家治理,既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又对自身事务实行治理。公共治理之所以是善治,在于治理优于管理。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要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探索合作扶贫模式,构建大扶贫格局,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点发力、各方出力、共同给力。更为重要的是,在扶贫工程上,要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等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深入开展
做好扶贫攻坚工作,需要树立法治思维,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要用法治视角看扶贫,用法治头脑想扶贫,用法治方法抓扶贫,使扶贫工作自始至终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一)要始终用法治理念引导扶贫工作
推进扶贫工作、完成扶贫攻坚,把法治理念贯穿扶贫工作全过程是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之举。
坚持党对扶贫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对农村的坚强领导,是使贫困的乡村走向富裕道路的最重要的保证。”扶贫开发工作既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内容,也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一大保障。要把扶贫开发工作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以党建带扶贫、以扶贫促发展的工作格局,在扶贫开发中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从法律上明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实施步骤和工作重点、方法措施,有效促进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实现全社会协调发展,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要从法律上明确扶贫开发工作的地位、扶贫济困的社会责任,从而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的体制机制,形成社会扶贫的整体合力;要完善依法决策扶贫工作机制,健全对扶贫对象、扶贫项目等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要做到重大扶贫政策的出台和制度的制定都要于法有据,涉及法律规定的扶贫领域,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
扶贫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学法尊法、懂法用法,在履行扶贫职责过程中自觉用法,依法办事,提高依法治贫的能力,使扶贫工作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从事扶贫工作的部门及有关方面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各项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要始终用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工作
扶贫开发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靠法治途径来解决。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有利于保证扶贫政策的连续性、扶贫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和投入使用的有效性,以及阶段性扶贫开发成果的巩固和提升。特别是扶贫开发过程中扶贫对象的识别、扶贫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及资金管理、项目论证、开发决策等重点难点问题,需要通过法治途径进行规范和解决。
提高法律意识和法规观念。针对一些农牧民法治观念淡薄的现象,要发挥司法部门、驻村工作队等的优势,深入开展法治扶贫活动。例如,对外出务工、返乡创业户,通过发放《政策扶持宣传手册》、搭设咨询台等方式,为他们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等。
依法推动扶贫公开。贫困识别过程要强制性公开。贫困户的确定过程必须实现全程留痕、信息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扶贫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扶贫对象进出等领域的信息公开,给予贫困群众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通过法治化的制度体系减少腐败机会。当前,扶贫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如在扶贫资金、项目等增多的过程中,监督没有及时跟上,存在监督滞后、缺位、错位现象;改革不及时不彻底,导致原有的一些体制机制漏洞和深层次弊端逐步显现等,可以通过集中通报典型案例,标本兼治扶贫领域腐败。要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围绕工作程序制定严密流程,完善体制机制,遏制腐败增量。
从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凸显震慑作用。中纪委六次全会指出:“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行为,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办又联合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建立专门的举报平台,让群众提供腐败线索,提高惩治效能。
以法治内在文化力量帮助贫困群众获得自我发展能力。以拉萨市为例,按照党中央的安排部署,自实施扶贫开发以来,现在仍有一些人没有摆脱贫困。究其原因,不是社会因素,而是其个人因素造成的;不是没有就业机会,而是其不愿意干。针对这种情况,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扶贫先要扶志”的要求,坚持把扶志作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先决条件,按照政府引导、示范带动、智力支撑的思路,激发群众脱贫致富的活力;采取科学管理模式,通过劳动改变其就业观念,督促、鼓励、引导其就业等。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扶贫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情况。例如,对挪用巨额扶贫资金用于买车盖楼、挥霍浪费的现象,由于没有归个人使用,无法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如按玩忽职守行为处理,又可能导致放纵犯罪或重罪轻判。再如,对动用扶贫资金打造形象工程的查处等,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同时,要实现可持续脱贫,可持续地落实中央扶贫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也要有明确的权利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才能确保扶贫攻坚的政策举措落实到位。
(三)要始终用法治思维考核扶贫工作
明确扶贫法治底线。2020年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是一项政治任务,是扶贫工作的法治底线。要以此法治底线为督查考核的标准,切实把各项扶贫举措督促到位、落实到位,避免扶贫工作中的“空对空”。
加强扶贫考核问责。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扶贫中的作用,全程跟踪督查扶贫帮扶的效果,在抓好扶贫立法的同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据《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对照考核指标,督促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加强精准扶贫工作。
依法搞好扶贫纠偏。通过考核问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加强执法检查,掌握当前扶贫工作开展情况,以“零容忍”态度治理扶贫领域违法违纪特别是腐败问题,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结语
2014年,国家将每年的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10月17日也是国际消除贫困日。我国设立“扶贫日”是响应联合国决议的具体行动,主要目的是引导社会各界关注贫困问题,关爱贫困人口,关心扶贫工作;核心内容是学习身边榜样,宣传凡人善举,动员广泛参与,培育良好风尚,表明我国已经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我们要把党和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和制度性安排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构建确保中国扶贫工程的良法善治体系。
(责任编辑:贾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