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3月11日晚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11.03.2016  23:31

中国吉林网3月11日讯 (记者 彭洪升)3月11日晚6时30分,中国吉林网记者第一时间得到消息,长春汽开区人民法院刚刚将一位长春女子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作出的民事裁定,发给了当事双方。

这意味着,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以来,吉林省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省首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女子

这位65岁的女子,系我省首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以来,她曾到长春市妇女权益保护联合会进行了投诉,申请维权,成为了吉林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后第一位到妇联投诉的女性。而就此事,也曾向媒体反映过。

3月7日,她携带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曾前往长春汽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因当时的申请书申请并不规范,需要修改。

长春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免费法律援助,并帮其代写申请书。3月10日下午,长春汽开区法院受理了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调查:2015年其夫有“行为冲动

该女子述称,她与丈夫于197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于多年前她患上慢性肾衰竭,透析多年。近年更是多种疾病缠身。自2015年开始,其丈夫曾多次对其打骂,影响其正常透析。她认为其夫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人身安全,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辱骂、殴打、威胁、恐吓行为)。

根据她此前自述,她自称婚后37年的时间里,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给其身心造成伤害。经过法院核实调查,针对其居住地派出所、社区、其夫妻双方、儿子等多方调查,其子答复客观,认为父母“确因家事争吵”。而从相关的报警记录来看,确曾因“家庭争吵”而报警。但对于女子自述的此前一些伤害情况,相关证据和他人证言,并不能完全支持。

法院经审查认为:二人系夫妻关系,双方自2015年其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其丈夫行为冲动,对其实施了打耳光、掐脖子等暴力行为,致使她软组织挫伤,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应予禁止。

审查终结: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长春汽开区法院现已审查终结。在3月11日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裁定书。

双方共同生活几十年,并抚育一子成人,双方更应在婚姻生活中互谅互让、理性沟通、妥善解决家庭矛盾,避免产生过激行为,以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期生效。

而这是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以来,吉林省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释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可申请延长

针对此案,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谨慎的调查,并加班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工作人员答复,“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采取的措施有: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而具体的申请请求,要有相关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是正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而从相关证据来看,此案符合所采取的措施中的第一项:“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复议的权利,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5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