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贩卖两根虎骨 情节轻微免其刑责

11.12.2015  13:16

 日前,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最终,二人因犯罪情节尚轻微,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今年51岁。被告人梁某某,今年59岁,两人都是延吉市人。去年8月份,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提起公诉。延吉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10时许,在延吉市北山街道刘某某的住处,刘某某将2011年10月份从俄罗斯海参崴购回的两根虎骨,以每克100元的价格赊销给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于2012年10月11日14时许,在延吉市公园街道,准备将从刘某某处购买的虎骨和养殖熊胆,卖给金某某的朋友金某时,当场被延边州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两根疑似虎腿骨物。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当中,经委托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对留存的疑似虎腿骨样本进行鉴定,结论为送检样本DNA序列检验为“”。

另外,因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熊胆系人工养殖的代卖品,公诉机关不予以指控。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面对公安抓获和破案经过,扣押涉案疑似虎腿骨等的物品清单等证据没有异议。只是,被告刘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熊胆系来源于人工养殖。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将虎骨从境外非法收购、运输到国内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梁某某将从刘某某处赊购的虎骨,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某从境外收购虎骨出于治病,后未实际出售成功,虎骨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该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亦系初犯,且在法庭上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院考量二被告人犯罪事实中的动机、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认为,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尚轻微,决定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