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09.07.2019  20:02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对阳光嘉年华拆迁许可证项目转征收项目作如下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规划路(加油站),西至西环城路,南起皓月大路,北至规划路(省一建大墙外)。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工作人员名单:何延雨、鄂松、黄喜发、李伟、李淑清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签约期限: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

  八、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15日内完成搬迁

  九、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办公地点: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道办事处(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87号)。办公电话:81058964、81058965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9日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