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有奖励 最高奖励15万元
为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动全社会各方面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积极性,及时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根据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暂行办法》(吉公字办〔2018〕50号)规定,结合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奖励范围
对举报下列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一)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十二)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缉捕线索。
二、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万至8万元人民币。其中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万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被举报人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5千至1万元人民币。其中抓获公安部A级逃犯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抓获公安部B级逃犯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缉捕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四、举报奖励原则
(一)实名举报原则。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查实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第一时间原则。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接报机关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三)协商分配原则。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不重复领奖原则。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五、其他相关事宜
(一)本办法奖励的举报人为举报本市城区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举报可通过当面陈述、信函、电话、网络邮箱或其他公布的方式进行。具体渠道包括:
1、举报电话:0432-62407544(吉林市公安局);
2、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3、来信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500号(吉林市公安局扫黑办)。
(三)公安机关应当在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举报人在20日内领取奖金或者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四)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六)2018年1月23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接到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犯罪嫌疑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七)本办法由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