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印发了《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22年11月4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11月11日中共吉林省委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全省政治协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治协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政治协商的地位作用,准确把握政治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原则、对象内容和基本方式,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根本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把各方面力量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政治协商工作与吉林发展深度融合,为加快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凝聚共同奋斗的力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层面的政党协商,领导、支持本级政协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做好政治协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政治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政治协商工作的研究部署,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治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职责范围内政治协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支持各方面做好协商准备,鼓励和支持参加协商的各方讲真话、建诤言,重视协商意见研究办理,保证协商活动规范、有序、高质量开展;把《条例》以及本实施办法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教学内容,纳入宣传工作计划。
第五条 各级党委统战部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受党委委托,组织开展政党协商,向党委请示报告政党协商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落实党委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政党协商相关工作机制,按照工作职责牵头协调政党协商有关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政党协商职责、提升协商能力水平;完成党委交办的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协党组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依规依章程组织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协商活动报经党委批准,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引导委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协商职责,提高协商能力;强化政治协商中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完成党委交办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政党协商工作
第七条 政党协商主要形式是:
(一)会议协商
党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听取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
专题协商座谈会,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主要就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务在动议阶段进行协商。一般在党代会或党委全会前、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前、春节前召开。
人事协商座谈会,由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主要就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在酝酿阶段进行协商。一般在换届年召开。
调研协商座谈会,由党委负责同志主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主要就委托民主党派组织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的重要调研课题在调研成果及建议形成后进行协商。省委一般每年召开1次,市(州)、县(市、区)党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召开。
其他协商座谈会,由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主要就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或者重要情况进行通报,听取意见建议。经济运行情况由政府负责同志进行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由纪委监委负责同志进行通报。省委一般每年召开经济运行情况通报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会各1次,市(州)、县(市、区)党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召开。
(二)约谈协商
党委负责同志可根据需要,不定期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当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或者应同级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请,个别听取意见。
约谈协商可以采取小范围谈心形式或者个别恳谈形式,根据需要由党委办公厅(室)或者党委统战部负责落实。
(三)书面协商
党委可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以书面形式反馈协商意见。
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及其负责同志、无党派人士,围绕党委委托的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民主党派组织关注的其他重要问题,向同级党委书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统战部直报同级党委。
第八条 省委和有民主党派地方组织的各市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工作。没有民主党派地方组织的市、县两级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与无党派人士的政党协商,注重发挥工商联的作用。
(一)制定政党协商计划。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在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办公厅(室)、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和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政党协商计划,经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书面通报同级民主党派组织。
(二)开展考察调研。根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就党委委托的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开展考察调研,由党委统战部组织实施并做好统筹协调。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结合自身特色及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内容开展经常性考察调研,形成调研成果,为协商活动提供参考。
(三)筹备组织政党协商工作。根据协商议题需要,确定相应协商形式,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党委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前组织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阅读文件,通报有关情况。在充分准备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做好政党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政党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梳理汇总政党协商意见,视情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情况于3个月内按照规定反馈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
第四章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
第九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形式是:
(一)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党委负责同志等应邀出席同级政协全体会议,参加联组会议等,听取意见建议。
(二)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省政协每年举行2次,市(州)、县(市、区)政协根据工作情况举行。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并作报告或参加分组讨论,听取意见、进行互动交流。
(三)专题协商会。省政协每年举行2次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与省政协委员及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省工商联负责同志议政协商会,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专题协商会并发表意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面对面协商。市(州)、县(市、区)政协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专题协商。
(四)协商座谈会。根据政治协商工作需要举行,由政协主席或者副主席、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到会介绍情况、听取并交流意见。
(五)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开展政治协商。每年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领办重点提案,开展重点提案办理高端协商。市(州)、县(市、区)政协视情况开展提案办理协商。
第十条 坚持“两问、三要、三明确”的协商程序,规范有序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
(一)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筹备工作坚持“两问”,问协商议题是否为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问协商议题是否为政协工作边界所至,能力所及。政协党组就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列入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并按照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政协党组根据年度协商计划制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具体工作方案,方案确定后,提前告知参与协商的有关方面,提前印发议题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书面材料。
(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组织中应坚持“三要”,要对协商主体及参加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履职能力进行评估、要坚持不调研不协商、要把协商互动程序作为必要环节。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本级政协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研,参与协商议题的有关方面可以进行联合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在考察调研时介绍情况,与委员交换意见,共同进行研究。
(三)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应坚持“三个明确”,明确协商成果形式、明确协商成果运用反馈情况、明确成果成效考核及协商能力评价。政协党组按照规定,以建议案、调研报告、政协信息专报等形式梳理形成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成果,重要协商活动成果报送同级党委和政府。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部门落实协商成果有明确要求的,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厅(室),由政协办公厅(室)或专门委员会向建议主要提出人员反馈。
第五章 政治协商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充分发挥制度机制对政治协商工作的保障作用,支持和推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政治协商有关工作。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联系机制,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创造条件。
党委有关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组(党委)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参加政治协商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政党协商保障机制。
(一)完善考察调研机制。党委负责同志开展的考察调研,根据工作需要,经统一安排,可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党委统战部会同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民主党派组织围绕重要调研课题开展考察调研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二)完善知情明政机制。支持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参加重要会议,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介绍有关情况。党委统战部应当根据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考察调研工作需要,协调党委和有关部门向民主党派组织提供材料、介绍情况、配合调研。
(三)完善工作联系机制。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应加强与同级民主党派组织的联系,视情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列席有关工作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工作。各级党委统战部要协助各民主党派组织同党委、有关部门建立动态对口联系,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第十三条 制定相关制度规定,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参与重要工作的讨论协商,对民主党派组织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等作出机制性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统战部承担。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委发布的有关政党协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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