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日前,省委发出通知,印发《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长春新区工委,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省委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我省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精神,贯穿了省委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巡视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做法固定下来,具有很强的规范性、操作性、针对性和创新性。
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办法》。省委巡视机构要严格依照《实施办法》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积极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依照《实施办法》开展巡察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实施办法》精神,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提高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吉林省委
2016年6月2日
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按照政治巡视要求,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省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是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巡视办为正厅级建制,设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兼职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条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巡视办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对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四)监督巡视反馈意见落实,推动巡视成果运用;
(五)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巡视工作的服务保障;
(八)承办中央巡视办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副厅长级巡视专员、正处长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一般由正厅长级干部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厅级干部担任。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专职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配备。
建立巡视组长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人员一般为具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党务工作经历的厅级干部,注意挑选优秀中青年干部入库。
每轮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从巡视组长库中选任巡视组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
第十条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巡视组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本巡视组全面工作;
(二)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结合被巡视党组织实际,确定本巡视组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
(三)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与巡视办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四)组织起草巡视报告、专题报告、巡视反馈意见等,对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
(五)负责组内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六)组织落实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巡视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联络员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联络沟通、情况综合等工作。
第十一条巡视组建立组务会制度。组务会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等人员组成。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及阶段工作安排;
(二)需要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线索和重要专题;
(三)巡视组综合汇报、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重要事项;
(四)需要与被巡视地方、部门和单位沟通的内容;
(五)组长认为应当提交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省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党性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三)遵守党的纪律,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作风务实,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注重学习,善于研究问题,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巡视工作人员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日常管理由巡视办负责。
专职巡视工作人员提拔使用应当听取巡视办意见。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建立巡视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人员一般为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工作的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五条巡视办成立机关党组织;巡视期间,各巡视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巡视组组长担任。巡视机构党组织应当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省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一)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大机关、省政府部门、省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四)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根据需要,巡视组可以对被巡视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组织的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个别基层党组织及其成员了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巡视组坚持政治巡视,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是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八条每届省委任期内,巡视组对巡视对象至少开展一次巡视。主要形式是:
(一)对各市(州)、县(市、区)等地方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
(二)对省直部门、人民团体、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专项巡视;
(三)对巡视过的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回头看。
第十九条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巡视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巡视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重大问题出现严重分歧,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
(四)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
(六)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请示报告可以采取专题报告或口头汇报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后,应当召开工作动员会,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动员会后,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视组可以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五条巡视期间,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巡视组工作及时给予指导。
第二十六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二十八条省委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九条经省委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办。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
第三十三条省委和被巡视地方、单位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巡视办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五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坚持和完善省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制度。省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巡视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十七条坚持和完善省委的书记专题会议听取省委巡视工作汇报制度。每一轮巡视工作结束后,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巡视工作的重大问题。
巡视办及时向中央巡视办报告会议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坚持和完善各级党委(党组)支持巡视工作机制。支持巡视组发现问题,配合巡视工作,抓好巡视整改,用好巡视成果。
第三十九条坚持和完善巡视办与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工作配合,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坚持和完善巡视工作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巡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五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市(州)、县(市、区)党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及其他党组织可参照巡视制度,按照省委有关要求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30日印发的《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