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不是只有明显的暴力行为才叫抢劫
“经本院2018年第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宁江区法院关于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其他犯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松原市中级法院的一纸判决让一起检察机关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郭某抢劫案尘埃落定,法院最终将被告人郭某由寻衅滋事罪改判为抢劫罪,这也意味着刚满30岁的郭某即将因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失去十六年自由的惨痛代价。
1988年出生的郭某今年刚满30周岁,这样的年纪正是人生中最美好的时期,本应该努力工作,认真恋爱甚至结婚生子,但郭某却从没珍惜过自己的花样年华,从2012年开始,年仅24岁的他就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此后的几年间,因吸食毒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故意毁坏财物、盗窃,他屡次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甚至判刑,成了让普通群众惧怕的“惯犯”。
2015年,郭某乘坐出租车时多次自己或伙同他人盗窃司机车内财物,被司机发现索要时,郭某及同伙手持刀具对被害人进行恐吓,致使被害人因为害怕放弃索要,案发后被检察机关以抢劫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的暴力手段没有超出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威胁手段实施后,被害人均可以反抗但是选择不反抗,行为特征更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条件,因此最终认定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
审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认为:这起案件虽然与典型抢劫案件相比,被告人使用暴力特征不明显,但根据被害人的证词,其之前有过向司机索要钱财未果而扎伤被害人的行为,综合被告人的当时的状态和日常表现,可以判断出他的威胁在当时环境下足可以使普通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达到目的,符合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因此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了抗诉。在二审开庭过程中,出庭检察人员重点强调了被告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相关证据及被害人产生畏惧的相关证词,并对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特征做了详细的阐述与论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最终,松原市中级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郭阳犯抢劫罪,将刑期由原来的有期徒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 刑事处罚的基本意义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更是对那些潜在的犯罪人群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现实中,与本案类似的寻衅滋事、抢劫的行为绝不会仅仅只有这一起,无疑会给社会造成恐慌,我们之所以主张严惩这类行为,而法院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观点,就是希望在惩罚被告人的同时,更能通过这样的判决结果警告所有类似的潜在犯罪人群,一切企图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大限度的消除社会安全隐患,让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获得足够的安全感,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所有法官和检察官的共同心愿!”案件承办检察官这样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