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制报】申诉三年 他拄着拐杖给检察院送锦旗
“我是来感谢人民检察院的,我一定要亲手把这锦旗和感谢信交给他们。”近日,56岁的张春生来自榆树,他拄着拐杖在老伴儿陪同下来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为检察干警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
说起送锦旗的缘由,这一切还要从几年前的那场事故说起……2012年9月8日,榆树市一家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简称收储公司)职工宣某、王某雇佣张春生从事装运粮食劳务工作,很快意外发生了,10日上午,张春生在输送机旁添装玉米作业过程中,身体被作业机器致伤,住院治疗期间左腿截肢,后经过司法部门鉴定为劳动能力四级伤残(后来鉴定为五级)。
2013年,张春生起诉至榆树市法院要求收储公司、宣某、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3万元,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认定,收储公司与张春生之间并未形成劳务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春生受宣某、王某的雇佣而形成劳务关系,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春生在劳务中未充分注意安全而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定张春生与宣某、王某的之间的责任比例为30%、70%。由宣某、王某赔偿共计23万余元。
张春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收储公司对张春生承担主要责任,宣某、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春生不承担责任。2014年11月,长春市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不过是重新核算了赔偿数额判赔27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张春生不服二审判决,向吉林省法院提起再审,请求确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吉林省法院于2015年7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春生的再审申请。
三年间,张春生拄着拐杖往返奔波,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也没有盼到他所要的结果,精神上的压抑和痛苦甚至超过了残腿。万般无奈之下,他走进了长春市检察院的大门,抱着一线生机,申请长春市检察院抗诉,要求对本案进行重审。
长春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副部长、主任检察官李彤在听完张春生老汉的申诉后,望着他那条空荡荡的裤腿,面对弱势百姓期待的眼神,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感在他心中升腾。
在李彤的主导下,承办人赵铁铭深入调查核实。最后,一份极富论证力的《审查终结报告》摆在了主管副检察长王禹的案头:宣某、王某均是收储公司职工,两人虽然与收储公司签订有《承包合同书》,但属于公司内部承包合同,该合同没有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宣某、王某并无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也不能单独承担用工的风险及责任,所以张春生作为宣某、王某在承包活动中使用的工作人员,应属于收储公司。收储公司不能转嫁用工风险、免除法律责任。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提请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诉。”主管检察长王禹郑重地签署了意见。
2016年5月,省检察院书面答复:支持抗诉!
张春生在申诉的道路上最终如愿以偿,于是发生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