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男子拿20万托人买车 只看一眼车就没了

28.01.2015  16:17

  

摄影 李自强   沈先生出示他购买汽车的票据。

1年后,车没等来,却等来20万贷款

本报记者 康重华 实习生 徐媛媛

为图小便宜,长春市民沈先生托一位“能人”买车,对方从他那拿走了20万元,答应买车加落籍可以帮他省下3万元。

27日,沈先生对记者说,他近两年多时间都在为新买的车而闹心。钱花出去了,车的名字也落成自己的了,但是从他将车从4S店提出来交给“能人”“杨某”的那一刻起,他就再没有见到过那辆新车。后来,一家贷款公司还因为车的事找到沈先生,说他欠了钱。

欲买新车奖励自己 认识个“能人”说能省三万

沈先生说,他参加工作业绩一直不错。所以,在工作五年之后,他决定奖励自己一台新车。

“我一直都很喜欢SUV型汽车,虽然当时还有别的车开,但是2013年年初,我打算购买一辆广汽丰田汉兰达汽车。”沈先生说,一次和上司的聊天中,他说起了这个事。上司听到了他要买车的事情后,说认识一个“能人”,找他买车不仅能省点钱,还可以省去很多办手续的环节,比如车辆落籍。

又省钱又省事,加上又是自己的顶头上司介绍的,所以沈先生很快就和这位“能人”联系上了。和“能人”见面后,两个人很有共同语言,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他和这个“能人”杨某成为了朋友。

对于沈先生想买车一事,杨某说,他帮人做这个事情很多次了,没有问题。在杨某的再三保证下,沈先生取出来20万元钱给了他,“杨某将车买好后,让我和他一起去4S店提车。”沈先生说,买车当天他看到了车,也拿到了他买车的手续。

随后,杨某又让沈先生将买车手续交给他,说带着手续、开着车去车管所给车落籍,这样的话可以便宜3万元钱。“他说我不用去,只要等着就行了。”沈先生说,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所以就没有非常着急地催杨某办好手续将车给他。

可是事情过去了一年,杨某还是没有将车给沈先生,只说车子已经落在沈先生名下了。当沈先生追问杨某什么时候能把车给他时,杨某一再推拖。

车没见着影儿 贷款公司却找上了门

一年以后,让沈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车没等来,却等来了一个催他还钱的电话。2014年4月份,一个贷款公司职员给沈先生打电话,说他的车在贷款公司被抵押了20万元贷款,他们手里有车的照片和手续等资料。

“其实,我就在4S店看到过车一眼,之后都不知道车在哪儿,我咋能带着车去贷款呢?”沈先生说,他越想越不对劲,随后就报了警。通过警察他才知道原来是杨某将他弄来的车抵押给了一家贷款公司,从中又拿了一笔钱。

随后,公安部门的介入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属于违规操作,如果不是本人意愿将车抵押,可以不负责还贷。

接到公安部门电话

杨某找到 车不见了

2014年5月份正在上班的沈先生又接到了公安部门电话,一位警官告诉他,杨某已经找到了,需要他配合警方调查了解一些关于杨某的情况。

原来,还有几位车主和沈先生的情况一样,他们的车也被杨某开走了,现在这些车都已经找不到了,这些车主报了警。“找不到杨某时,我对车还抱有一丝希望,但是杨某找到了,说车没了。听到这样的消息我当时脑海里一片空白,毕竟是20多万元的车啊,我接受不了。”沈先生说,后来他了解到,杨某就是利用他们贪小便宜的心理将他们的车开走,再倒卖出去,从中获利。

“之后我一直协助警方调查,得知我的车确实是被落籍在我的名下,就是现在不知道被杨某倒卖到哪里去了。”沈先生说。

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随后,记者在长春市车辆管理所了解到,沈先生所购买的车辆确实在他自己名下。

接着,记者又与负责沈先生一事的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公安部门表示,杨某已经被警方控制,沈先生一事他们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马群英律师表示,对于杨某是否要负刑事责任,需要到公安局了解案情后才能定夺。

马律师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预防沈先生所发生的事情,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尤其在涉及钱物方面,需要更加注意。”马律师说,必要的情况下,需要和对方签订合同,从而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