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检察院切实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07.11.2017  00:24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明确指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引发会内会外的强烈共鸣。“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进入新时代,立足新方位,健康中国战略如何实施?怎样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集安市检察院在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给出了答案,为健康中国助力。

 

  在集安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成某某、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间,于辽宁省沈阳市柳桥湖客运站附近的“山东文登明胶直销处”购买三十袋没有商标标识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明胶销售给熟食生产者成某某、高某某,成某某和高某某二人明知道该明胶没有商标标识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仍用以生产清冻食品。2014年12月19日,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李某某销售的明胶进行检验,结果为该食用明胶中铬含量为20.4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铬含量最高为2.0mg/kg的标准。

  2016年,集安市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经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成某、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处以二年、一年及六个月有期徒刑。

  该案件后,集安市检察院及时向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尽快完善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上存在的明显漏洞。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一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成为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杀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已成为当务之急。多年来,集安市检察院立足本职、强化监督、加强合作、严惩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关注社会热点,拓宽线索渠道,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保障民生。

  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打造专项信息对接平台。依托互联网+的发展模式,与行政执法机关在信息共享平台方面深度创建,建立信息高效平台。

  尝试食品安全案件提前介入的模式。引导取证从公安机关深入到行政执法机关中去,以此保证取证根源的有效、合法,从而大大提高该类案件的诉讼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