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19.04.2018  07:54

   管理权力下放 注重供应保障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18日,记者从市公用局获悉,《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市燃气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放管服”工作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新修订的《条例》与修订前的《条例》有哪些不同呢?

  与2011年9月1日施行的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删除了5条,新增了8条,燃气管理权力全面向城区下放,建立了市区两级燃气管理体制。长春市公用局燃气管理处副处长王艳春说:“原来是以市公用局为主,现在把大部分的职能全下放到城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新加了一个燃气管理机构,将除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许可、管道燃气经营许可之外的审批事项全部下放至城区、开发区,从而实现整个燃气管理重心的下移,还划定了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在燃气应急储备、燃气安全方面,新《条例》有应急保障方案,还有应急预案,更加注重燃气的供应保障,为了加强用户的安全,规定在5种情形下,燃气企业应该采取停气的措施,在燃气隐患消除后,立即恢复供气。“如果安全隐患一直不消除的话,将一直采取停气的措施来消除安全隐患。” 王艳春表示,新《条例》强化了燃气监督检查,要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制定年度检査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了与燃气安全有关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餐饮场所的燃气用户进行了特别规范。王艳春介绍,餐饮燃气用户原来没有单独提出,只是作为普通的用户进行管理,这次对餐饮燃气用户有特别规定,赋予了更多的燃气安全义务。

  下一步,市公用局将围绕《条例》开展面向居民和企业用户的宣传活动。(记者 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