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启动四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12.06.2019  11:02

  11日,记者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日前,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汽车、电池、锅炉、肥料四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要求纳入上述申请范围的、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的排污单位,要在今年8月15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此次核发排污许可证申请范围为: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指具有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生产、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生产、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不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动机生产,机动车照明器具等排污单位。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包括生产铅蓄电池(即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锂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等排污单位。

  锅炉工业排污单位,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锅炉(含自备锅炉所在的排污单位),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及以上的蒸汽和热水锅炉的热力生产实施重点管理、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实施简化管理、电热锅炉实施登记管理的,淘汰类锅炉不在核发范围。

  肥料制造排污单位,包括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据悉,纳入申请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注册登记,按照相关政策和对应技术规范要求,在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同时向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完整、规范、通过平台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有法人签字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据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的“身份证”,是企业生产运营期排污的唯一许可,它衔接整合了环评、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环境标准等管理制度,规范了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强化了信息公开,涵盖了排污企业全部环境信息。

  “新版排污许可证是一本契约文书,需要企业作出郑重承诺,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要求企业自行监测、自我记录、定期报告、信息公开,核心是做到自证守法。”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纳入申请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相关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处罚。

   (来源:长春日报 记者:李依南 通讯员:李春晖 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