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检察院提起的松原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胜诉

08.05.2018  22:17

  5月4日上午,前郭县检察院起诉前郭县长山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在前郭县法院开庭,该案系松原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前郭县检察院检察长旭日嘎(荀礼)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参加诉讼,前郭县法院院长那日松(李占军)担任审判长,松原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部长褚黎晖、松原市所属各县区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干警到场观摩。法庭当庭宣判,前郭县检察院胜诉。

  案情回顾

  2007年,被告前郭县长山镇人民政府在长山镇至长山镇新立村水泥路右侧设立垃圾存放场,存放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该垃圾存放场占用长山镇长山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旱地面积24893.07平方米、长山镇新立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盐碱地面积5269.55平方米及其他草原面积3309.22平方米,垃圾覆盖总面积33 471.84平方米。2007年该地块已划入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该垃圾场基本呈露天堆放状态,无覆盖土层,无防渗、导气设施,渗滤液未经处理自然排放,存在对土壤及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的隐患,不利于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

 

调查取证现场

 

  前郭县检察院经调查,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立即停止倾倒垃圾,对现存垃圾作无害化处理,对已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彻底消除影响周边生态环境的污染源。

  被告接到检察建议后,于2016年12月5日向前郭县检察院作出回复报告,说明被告已停用现有垃圾场,形成正式文件发放至电化两厂、新立采油厂及各村,禁止向该垃圾场倾倒垃圾,被告长山镇政府于2017年9月2日对该垃圾场进行了清理。

  前郭县检察院分别于2017年10月30日、11月8日和2018年4月19日三次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垃圾场清理不彻底,垃圾污染环境问题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污染仍然存在。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前郭县长山镇人民政府非法在查干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倾倒垃圾的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其应当承担对被占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后续生态修复工作的责任。本次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恢复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原状,清除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但公益诉讼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就本案来讲,若任意倾倒垃圾的行为系个人或其他组织所为,被告作为管理者有权予以处理,但本案侵占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却系管理者所为,且经检察机关建议依法履职后仍未彻底履行职责,不仅造成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生态环境损害,残留的垃圾还极易造成污染土壤和周边的环境,并易引起公众对政府执政公信力的质疑。本案进入公益诉讼程序,一是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

 

  

干警到场观摩

 

  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合议庭经合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庭予以宣判。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确认被告长山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判令其依法履行职责,恢复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原状。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