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司法责任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9.01.2018  14:42
  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最直接的“获得感”就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5年,吉林省作为中央确定的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全省法院全面完成了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现有员额法官2943人。

  2017年,新一届省法院党组抓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落实司法责任这一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聚焦“”“”破局开路,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切实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按照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路线图深入推进,形成了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吉林样本”。

  制度先行——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过去,法官办案实行审批制,行政化色彩较浓,法官承办案件后,需要层层上报签发裁判文书。改革后,审判权回归本位,完全放权于法官、合议庭。

  为进一步规范合议庭这个法院基本审判组织的工作程序,省法院制定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规则》,明确了合议庭九项职责,院庭长不再签署非本人参与办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权力运行边界更加清晰明确。2017年,全省法院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占比99.1%。

  “放权要彻底,但不能放任”。省法院聚焦审判权运行“源头”,从厘清权责清单入手,制定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逐一明确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的审判职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暂行规定》明确了鉴别错案的范围,并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有效压实了法官审判责任,实现了权责统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司法改革实现了院庭长的“角色回归”,省法院通过制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规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院庭长审判职责,明确办案主体、办案方式、办案类型、承办案件数量指标等,通过院庭长带头审理案件,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形成对审判工作的规范指引。2017年,全省法院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15244件,人均结案40.2件。

  制定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充分发挥了专业法官会议中资深法官专长,为合议庭正确认定事实证据和理解适用法律提供客观公正全面的意见参考。制定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审委会工作,明确审委会只对适用法律负责,不再把关案件事实和证据采信,有效强化了审委会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加强监督指导等方面的作用。2017年,全省法院审委会研讨案件数量同比减少65.74%。

  省法院还将制度建设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在制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的同时,将领导干预案件信息模块植入办案系统,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专库对接,做到一案一表、一流程一记录,确保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不断优化外界环境,为法官排除外部干预吃了“定心丸”。

  强化管理——司法责任落地有声

  科学规范审判权力运行和推进审判责任落实是一项系统工程,考核工作机制则是对工作推进和落实成效的有效检验。

  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及效果,通过对全省法院工作进行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科学测算上年度案件基数、确定承办法官总数、办案指标调整幅度等,以民商事审判为突破口,打破现行民商事案件以审级为主的承办分配机制,推行民商事案件主要以案由为主、不分审级、新型的、更加专业化的承办分配新机制,推行三人标配模式,并组建了15个民商事审判专业化合议庭,拟定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向各审判业务部门下达审判指标及审判工作任务书。

  在做好高院机关审判绩效考核工作的同时,省法院对全省法院实行审判绩效考核,研究拟定了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生效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司法透明度测评指标等十五项审判绩效指标,逐一测算,制定形成十五张审判绩效统计表,切实发挥了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以绩效促实效,以考核促落实。

  “得数据者得未来”。省法院从基础审判数据统计分析入手,查漏洞,找短板,对重点单项工作以表格化形成台账,将案件审理进度,质量效果按季度制作发布13个单项统计表及专项分析报告,为全省法院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审判一线提供数据参考,不断推动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借助信息化手段,发挥定期督导作用,组建审判管理工作平台,实行扁平化管理、点对点调度,并在全省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巡察工作,深入全省法院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在全省法院推介,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法院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落实。

  提升质效——增强群众“获得感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质量不仅事关涉诉当事人切身利益,更直接关系着司法权威、社会公平正义。

  2017年,省法院探索推进了覆盖全省法院的“三同步”评查,即高院、各中院、各基层法院同步评查;上网裁判文书、重点案件、优秀裁判文书同步评查;评查、整改、问责同步进行。

  省法院通过开展全省法院重点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活动,建立了全省法院重点案件质量交叉互查工作机制、发回重审、改判等重点案件双向评查工作机制和对不合格案件评查结果异议救济工作制度,共评查再审改判案件240件,逐案撰写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对不合格案件予以整改。开展全省法院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专项活动,共评查裁判文书15692份,及时发现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整改。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省内省外上网裁判文书的交叉互查工作,全省法院自查8002份,互查7396份。

  省法院从提升审判效率入手,强化均衡结案,建立完善全省法院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台账,分级建立了高院本级、各地区(辖区)、各个中院、基层法院分台账,全面掌握全省法院旧存未结诉讼案件底数及审理进度。

  为从源头上避免“超审限”案件发生,省法院制定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审限管理主体、各类案件审理期限及审限变更条件、提高审判效率等措施。同时,强化审限提醒、节点管控等举措,严格执行延长审限审批,加强审限管理,对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等卷宗的程序外流转时间节点进行专题调研,着力解决影响案件卷宗移送周期的问题。

  司法改革就刑事审判工作而言,直逼避免刑事冤假错案,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改革精神,坚持主动作为,先行先试,确定松原市两级法院为改革试点法院。松原中院的改革做法和首创精神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并被确定为全国三个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多次在全国作经验介绍。

  省法院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牵头制定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试行)》,在省委政法委的组织下,省直公、检、法、司、安会签后,由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下发全省执行,成为全省推进此项改革的基本制度规范,也是全国法院较早出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规范性文件的省份。

  2017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证人出庭率达到94.2%。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的建立,对法官通过庭审查明案件关键事实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庭审实质化取得了重要进展。

  司法改革以来,全省法院法官办案主动性、积极性逐渐凸显,办案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审判效率进一步提升。2017年,全省法院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52.3天,同比减少23.4天,有效缩短了审理周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

  深化公开——公平正义透明可见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省法院坚持将推进司法公开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打造没有“围墙”的法院。

  省法院坚持“以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探索裁判文书反向公开,开展了裁判文书上网“双百”核查工作,即依法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100%公开”、依法符合不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100%公示”。2017年,全省法院累计公开已生效裁判文书1328845篇,公示不上网文书信息247758篇。司法公开有效破除了司法神秘主义,使司法过程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让司法行为更加阳光、透明。

  省法院积极创新公开载体,梳理审判流程公开节点信息1069项,不公开信息87项,全省法院以此为标准,坚持在重要流程节点以短信提醒方式主动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推送审判流程信息,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也可随时随地查询了解案件在各个程序环节的进展情况。2017年,全省法院公开各类案件信息277681件,累计推送给当事人22357条涉及案件审判流程信息的短信,实现从内容公开走向过程公开。省法院不断推进庭审公开工作,全省法院科技法庭覆盖率达93.98%,全部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实现庭审直播“100%覆盖”。2017年,全省法院共累计直播各类案件24579件,观看次数17560773次。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公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结果,省法院在81家法院排名中跻身三强,在31家高院排名中位居第1位。长春中院、吉林中院在49家中院排名中分列第4、第5位。

  2017年,全省法院不断推动制度创新,改革共识日益凝聚,改革成效逐步显现,队伍活力不断迸发。2018年,全省法院将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严格按照改革时间表路线图,完善配套措施,狠抓巡察落实,让司法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吉林日报 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