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程示范储备项目验收的通知

05.08.2017  18:01

 吉建联发〔2017〕44号

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程示范储备工作的通知》(建科节函〔2015〕5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八批)的通知》要求,我省共有3个项目被列入示范工程储备,并获国家资金补助。为确保示范储备项目的落实完成,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抓紧实施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科节函〔2015〕125号)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示范工程储备项目进行专项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被列入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程示范储备的项目单位: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

  二、验收内容

  (一)建筑能效提升工程示范储备项目建设情况。

  (二)资料管理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

  三、验收依据

  (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二)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22/T1957-2013)。

  (三)《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程》(GB50303-2015)。

  (四)《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

  (五)《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与验收规范》(GB50243-2016)。

  (六)其他相关验收标准文件。

  四、验收程序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

  (二)对监测平台软件功能进行测试。

  (三)检查工程建设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现场检查施工建设情况。

  (五)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

  五、验收条件

  (一)完成《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及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并由项目单位完成自查自验。

  (二)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22/T1957-2013)、《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关于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程示范储备工作的通知》(建科节函〔2015〕58号)及其他相关验收标准文件要求。

  (三)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四)项目建设相关资料齐全。

  六、验收时间

  2017年8月中旬,具体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七、验收要求

  (一)各项目单位要先组织自验收,达到验收条件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二)各单位要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做好准备,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没有通过专项验收及没有按时完工的示范储备项目,将取消示范资格,收回已拨付奖补资金。

  八、联系方式

  省住建厅建筑节能科技处:王庆龙 0431-82752489

  省卫计委规划与信息处:庞洪涛 0431-88906100

  附件:吉林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程示范储备项目验收报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