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执行难典型案例

11.12.2018  02:24
  1.申请执行人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长春经开法院依法判决长春市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92300.6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1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春经开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年,长春经开法院依法判决长春市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92300.6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10元。该款项是申请执行人在其他案件为被执行人长春市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项,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春经开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执行措施,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走访,均调查无果,执行一度陷入困局。通过多方调查,执行法官在长春市查找到此案的被执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下有另外一个公司,该公司正在营业中。执行法官走访该公司,发现了实际控制人的联系方式,公司员工协助法院给实际控制人致电,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表示愿意当面与法官进行沟通。随后,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期间,实际控制人提出异议,认为在欠款的数额上有争议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均为公司,本着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原则,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积极促成调解。最后在多次协调下,双方均表示愿意让步,达成了一直意见,实际控制人代被执行人长春市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十余万,针对该案件,双方均表示再无争议,法院依法结案。

  启示意义:该案件的申请人为民营企业,该企业由于此案中产品问题垫付被执行人欠款近二十万元,现法院判决已经确定其可向被执行人追偿,法院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被执行人长春市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该案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法院无充分证据追加被执行人,无法进行执行强制措施。此种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不免遇到。执行法官在搜集证据的同时,积极与实际控制人释法明理,进行沟通,尽量减少矛盾,争取以平和的方式解决案件,使得双方当事人消除矛盾也是法院的工作方式之一。如果该方式无法达到目的,法院仍可以合法追加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也能够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法院依法执行,追回民营企业垫付款项,进一步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2. 申请人郑州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郭县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有限公司,2013年6月1日与被告前郭县某有限公司,因购买机器双方产生纠纷,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玉米顺逆流系列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总价款75万元,原告称被告已使用三年之久,剩余货款71 46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前郭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被告反诉答辩称,被告提供的机器有质量问题,使用期间造成自身企业达420 000元的损失,双方就此问题各自出具凭证,前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6月15日,原告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设备款68 9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执行干警考虑到被执行人为企业,多次上门谈话沟通,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和谐解决此案,对于被执行人的不配合,申请人为外地企业的焦急情绪,执行干警决定最后一次去找被执行人做一次谈话并在心底做好了如果谈话失败,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手段,执行干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不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会将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作为一个企业,一旦被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布于世,企业将面临‘诚信破产’,无立足之地。”不但如此,如果被司法拘留,会面对的一切罚款和更意想不到的损失,面对执行干警一番掷地有声的话。被执行人摄于征信系统威力及舆论压力,主动承认错误,并保证履行付款义务,主动联系申请人企业,双方各退一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此案完结。

  启示意义:此案不仅考虑法律效果的实现,更加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解开执行死结的同时,盘活濒临破产企业生命线,切实利用法律手段支持企业建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构建开放包容、互利合作、重信守诺、亲商清商、尊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3. 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铁路局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承建铁路锅炉房后,某铁路局没有按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某铁路局向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775731.63元。判决生效后某铁路局拒不履行判决,江苏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某铁路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先找到单位领导了解案件情况,并提供可供选择的参考建议。后又经过执行干警多次沟通与走访,明确拒绝履行执行案件的危害性,最终某铁路局主动履行了其要承担的责任,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启示意义:在执行程序中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切实减轻了企业诉累,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民营企业家法制意识,引导民营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法律规定,增强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同时通过执行兑现,营造了尊重、关心、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推动构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4. 申请执行人省展览馆申请执行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华润置地以18亿余元摘得了原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所在区域的地块计划建设 “华润中心”大型城市综合体。该地块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遭遇阻力,共有六家承租省文化活动中心房屋的企业和个人不予配合,对补偿款数额存有异议。吉林省展览馆作为房屋承租人将六家企业和个人起诉至南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六家企业和个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归还房屋,并且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腾迁六家企业和个人所承租的房屋。南关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书,并向当时人送达,本案随即进入先予执行程序。经前期现场勘查,六家企业和个人中5家已表示予以配合,主动腾迁,但仍有一被执行人长春某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对补偿款价格有异议,不配合法院先予执行,将其公司大量成箱书籍资料堆至入口处,形成“防御攻势”,阻碍法院人员进入。先后又泼洒汽油数桶,并将汽油浇到自己身上,手握打火机,扬言“倒房不可能,上来人就点火”。查明情况后,南关法院迅速作出反应,利用先期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现场情况,法院干警先与其交谈稳定其情绪,并协调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征迁工作负责人、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部门负责人沟通商讨对策,防止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发生。现场调集两辆消防车、一辆救护车待命,法院干警一方面与其进行交涉,另一方面几名消防队员则从侧面突破,联同法院干警将其扑倒在地,夺取手中的打火机,并将其强制带离涉案房屋。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纵火、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公安机关,暴力抗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启示意义:人民法院与公安、消防、社区等多部门联动执法,协调社会多方面为法院执行工作保驾护航。圆满完成了社会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为大型企业在我省的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并向全社会传递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心与力度,展现法院干警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的坚定决心。

  5.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王某强制搬迁一案。

  基本案情:2001年,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与和平大街之间3500平方米的土地,自建房屋后设立和平瓜子市场,租期十年。王某将房屋出租给从事瓜子炒制、买卖的市场从业者。市场逐步在长春地区形成规模,鼎盛时期有从业者近百人,也是长春地区唯一一处瓜子炒制批发集散市场。2008年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该处土地收储,并通过招拍挂的形式依法出让给华翰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翰公司)建设“华翰四季小区住宅项目”。由于王某一直拒不搬迁,也拒不接受国土收储部门的地上物补偿款102万元,信息技术公司应华翰公司和国土收储部门的要求,于2009年起诉王某要求腾迁,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后,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信息技术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某以市场经营场所没有安置,近百人面临失业为由,并向绿园法院提交了市场从业人员的联名申请,为减少从业人员和市场的损失,请求法院能在租赁期结束后再行执行。鉴于该案涉及到众多百姓的生活及社会稳定等问题,绿园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但自2010年开始,每当绿园法院准备对瓜子市场进行强制执行,王某都会纠集从业人员以政府要保障民生为由到绿园区政府上访。2012年长春市规划局将瓜子市场所占的土地规划为打通绿园区春城大街与和平大街之间交通微循环的重点整治工程。但规划部门对瓜子市场的存在也毫无办法,道路施工一直无法进行。截止到2016年,绿园区政府为瓜子市场搬迁问题曾召开了多次协调会研究解决办法,最终都因民生和信访的因素没有下定决心。2017年初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的“三抓”。绿园法院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部署,在走访辖区大企业和人大代表座谈期间了解到,由于瓜子市场的“遮挡”,华翰公司的“华翰四季”小区北侧临街价值近3亿元的商铺无法销售,华翰公司一直承受着巨大的经济损失。瓜子市场商户翻炒瓜子导致烟尘污染严重,市场门前道路雨天泥泞不堪,严重影响周边的百姓生活环境。区法院院长田良立即向区委、区政府自领“军令状”,法院保证在十月底前将瓜子市场强制腾迁完毕。现已腾迁完毕。

  启示意义:瓜子市场腾迁案的有效执结,不仅改善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服务了辖区内大型国有企业,也打通了交通微循环,为促进绿园区新商圈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同时,执行法院践行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彰显了执行法官的规范高效的执法行为和专业法律素养;用事实验证了只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多方配合再难的“骨头案”也一定能够得到破解。

   6.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等16人与被执行人东丰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邵某某等16人诉东丰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经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开审理后,裁决被执行人东丰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邵某某等16人2014年至2016年底拖欠工资910910.52元。仲裁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依法履行生效仲裁。2017年9月6日,邵某某等16人在东辽县渭津镇政府的带领下,到东丰县政府上访要求东丰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工资910910.52元,否则集体去北京上访。东丰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当天下午在县政府一楼,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及信访局等部门接待了来访的16名农民工及渭津镇政府领导,接待会确定16名农民工依据仲裁裁决第二天由东丰县信访局、渭津镇政府领导带领到东丰县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执行。同时要求东丰县经济开发区汇同东丰县法院做被执行人工作,先行支付10万元钱给农民工支付工资。2017年9月7日,邵某某等16名农民工在东丰县信访局长及渭津镇政府带领下来东丰县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2017年9月7日东丰县法院依法受理执行,立即对被执行人东丰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司法查控措施,东丰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东丰县法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情况,该厂房产已经在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所在地的土地信息没有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因没有土地信息故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协助东丰县法院查封该厂房产。东丰县法院依法到东丰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共有四台车辆,其中吉D4K602号奥迪牌小型汽车已经被查封,东丰县法院执行局对该车进行了轮候查封;其余三台(吉D4H555号长城牌小型汽车、吉DD3147号东风牌小型汽车、吉DD4059号一汽牌小型汽车)进行司法查封。经东丰县法院与申请人多次沟通,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接收所有查封车辆。东丰县法院于2017年9月8日到东丰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手续,并在东丰县委县政府、经济局、开发区共同协商努力下,该公司负责人同意先行支付80000元用来偿还拖欠工资,被执行人东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黑龙江省鹤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将83364元打入该公司在辽源吉林银行账户内用于支付农民工资。被执行人东丰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有故意不支付工人工资嫌疑,东丰县法院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9月15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并立即拘捕东丰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先给付50万元(包含2017年9月14日交付8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以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将其追缴工资款42万元由东丰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直接汇入东丰县人民法院账户内,并立即交付申请人,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申请人交付剩余所有执行款。

  启示意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执行法院与县委县政府、信访局、经济局、开发区、公安局联动执行,不仅仅避免了一起重大信访案件,并对失信“老赖”进行了严厉打击,让农民工讨回了“血汗钱”,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

   7.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2009年4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潘某(系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刘某某之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亚泰水泥厂专用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门前时,与被执行人于某某违章临时停在路边的吉A19064号农用车相撞,致潘某颅脑及脏器重度损伤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系头胸部受机动车撞击作用致颅骨骨折、肋骨骨折,头胸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双执字第186号执行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在监狱羁押,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直至2018年,本院不间断查找被执行人并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但未实际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后于2018年7月11日再次立案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无工商、房产登记信息,有吉AX329R吉利轿车(登记日期2011年)一台,本院已查封该车车籍,未实际扣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公告期满后,本院拟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拘留进行审批。面对该种执行不能的案件,特别是在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刘某某年龄较大,且该二人属于羊圈村的反迁户,一九九七年第二轮土地包时在羊圈村未分得土地,虽然该二人育有一子(潘某)一女,但女儿外嫁至九台区,照顾老人的精力有限,在 2015年时,潘某某就办理了低保手续,成为一般低保户,除此外二人无其他经济来源。考虑到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求助工作的意见》,2014年1号文件生活困难审核中的第6点具体要求,且潘某某、刘某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求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不存在第四条不予救助的情形之一,当事人已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生活困难证明、医疗手册、住院病案、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另外本院工作人员也到村委会对村长与社长进行了询问调查。根据执行的实际情况,结合潘某某家庭的现状,经合议庭评议、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救助。同意报审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刘某某司法救助款人民币50000元。

  启示意义: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确实存在许多客观上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法也无法执行的案件,这些情形并不属于执行难,而是属于执行不能。就以上案件而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对于申请人来讲,这种情况显的非常不公平,判决书几乎成了一纸空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自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可以提出郭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八种情况,其中就包括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予以国家司法救助。通过这种司法救助,对申请执行人予以救济,就是通过运用郭家公权力使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得到保障,公民应享受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既彰显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又体现了司法活动乃至全社会对弱势群众的关爱。

  8. 陈某等39人申请长春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薪金案

  基本案情:2017年7月11日陈某诉长春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之日起,陆续已有39起系列案件当事人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院立案申请执行。该系列案件个案执行标的虽均未超过2000元,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院优先受理、优先查控,截止至2018年7月13日,39起保洁员向长春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讨要薪金的案件圆满结案。长春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从服务的小区撤场,拖欠39名保洁员工资未予支付,并经司法裁判予以确认。法律文书生效后,该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39名保洁员陆续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院立案,依法讨薪。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院受案后,统筹各关联案件,第一时间启动查控,并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郝某迫于执行震慑力,最终主动履行,不到一个月时间,解决了首批26名保洁员薪金。2018年初,听闻已有工友讨薪成功,本不报有希望的剩余13名保洁员相约来法院申请执行,郝某吸取了上次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的教训,主动配合法院调查,但因该公司确已无财产,剩余的13起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虽然每个申请执行人被拖欠工资数额相对其他待执行案件可谓不值一提,但院领导和每一个办案人都知道这笔钱对于生活来源单一、劳动技能欠缺、本已生活拮据的保洁员们是一笔不小的生活费用。为此,院党组曾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能否从司法救助渠道化解剩余案件。与此同时,执行局并未停止继续施以强制措施,不仅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更将其公司另一名股东、主要出资人吴某以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纳入限制高消费,压缩相关“老赖”的生存空间。最终吴某迫于强有力的惩戒措施,主动支付了剩余所有欠薪, 13名保洁员薪金悉数结清。

  启示意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维护民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该39起“讨薪”案背后是一个个真实的人民群众,从他们的利益出发,让他们在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权威,感受到净月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是净月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的不懈追求。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