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

29.12.2018  09:11

   

  (送审稿)

  为加快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有效改善城乡环境,提高我省新型城镇化质量,强化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统筹推进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实现全省范围内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治理目标,全面改善城乡人民群众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城市(县城)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城市(县城)发展水平、气候特征、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地级城市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以街道为单位逐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并与相关处理设施做好衔接。长春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2025年底,全省地级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分类区域和要求

    (一)实施区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国家级开发区。

    (二)主体范围。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军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长春市、长春新区实行强制分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地级城市及其他国家级开发区从党政军机关、学校、医院率先做起,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扩大到其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三)分类要求。

  1.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县城),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分类模式,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一般不少于三类,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类别之一。

    (1)有害垃圾

    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

    (2)易腐垃圾

    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3)可回收物

    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2.城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本方案发布前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强制要求的,从其规定。

  (1)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

  (2)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分类方法。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湿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干垃圾”深入分类,大件垃圾和装潢垃圾临时堆放场地单独设置,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编制规划、制定方案。2019年底前,按照“城乡一体、区域统筹、适度超前、经济适用、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技术方案;2019年6月底前,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将任务逐级分解到有关部门、区、街道、社区,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责任单位:各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二)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公共机构和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完善地方性规章,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稳步推进。省政府将明确2-4个县级城市(县城)作为省级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实行强制分类。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各地按照确定的分类种类合理设置设计美观、标识易懂、规格适宜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确保分类收集容器数量满足需求,分布合理,并设置垃圾分类引导指示牌。新改扩建的住宅工程应当按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老旧小区在改造过程中应同步配套设置分类收集设施。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四)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鼓励利用易腐垃圾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或与秸秆、粪便、污泥等联合处置。已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全覆盖。尚未建成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暂不要求居民对厨余“湿垃圾”单独分类。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安全化、清洁化、集约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促进基地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切入点,从市委到街道党工委都要坚持党委书记亲自抓,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感染力、号召力和公信力,强化思想共识,培养行为习惯,建立长效机制,以社区治理促进垃圾分类,以垃圾分类促进社区治理。

  各级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省政府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政府要配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层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地党委、政府)

  (二)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全面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法规制度建设,建议修订《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编制《吉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大纲》、《吉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技术导则》,建立吉林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地级城市及试点县(市)应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明确分类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考评机制。修改完善《吉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考核评价办法》,加强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城市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综合考评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考评体系,提高考核权重。强化考核、评估结果的运用,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考核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四)完善支持政策。要加大经费投入。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落实国家城镇垃圾处理收费相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支持,支持试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试点城市财政要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市县财政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合理保障,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创建活动中,逐步将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列为考核指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旅游厅、省住建厅、省物价局、省税务局、省文明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建立环卫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环卫企业的监管能力。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妇联、团省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国民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从娃娃抓起。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妇联、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督导机制。加大对地级及以上城市和省级试点县(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导力度。建立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每月汇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每半年进行工作情况通报,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汇报情况。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特色做法,并向全省推广。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