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及资质进行动态核查的通知

03.07.2018  17:57

 

 

 

 

 

 

 

吉建安〔2018〕5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各企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年”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12号),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省厅拟对全省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及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核查范围

      具有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一、二、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动态核查内容

1.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指标要求对企业人员人数量进行核查。

2.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等各方面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市场行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三条所列内容)是否存在问题进行核查。

三、动态核查具体安排

(一)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核查。

各市(州,含直管县)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汇总后于2018年8月3日前上报省厅安全处。核查期间,省厅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资质核查。

1.按照管理权限,分省、市(州)两级组织实施,于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各市(州,含直管县)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汇总后于2018年8月3日前上报省厅建管处。

2.本次核查以省平台企业库中的人员信息为准,不要求企业提供书面材料,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核查机关应通知相应企业说明情况,按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核查过程记录和处理意见送达等工作程序应做好记录留档备查。

    (三)情况通报。

      省厅将对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及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有关要求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人员数量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指标要求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的企业责令其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能承揽新的安(拆)业务,并清除起重机械即时监控系统。核查中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以日常监管企业从业行为记录为依据,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核查不予通过。对冒用、盗用他人信息(身份信息、职称信息、岗位证书信息、技术工人信息),且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全省通报,并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3.对企业不再符合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资质的申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