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除了吃住还有看病上学

23.09.2017  18:10

  近日,吉林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将对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和教育救助等救助供养。

   求助供养对象

  救助供养对象包括拥有吉林省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 (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经其申请提供相应形式的救助供养服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委托其亲友或村 (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救助供养内容

  基本生活条件:如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提供照料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护理,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护理等基本服务。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适时将特困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通过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对治疗或托管支出较大,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支付额度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

  提供住房和教育救助:对符合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 (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丧葬服务费用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该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应其亲属要求办理的超标准丧葬服务,所需费用差额部分由亲属承担。

   救助供养办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批。

  分散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由县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其与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共同核定的数额,按月直接拨付到所在供养服务机构。

  记者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