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

03.01.2018  08:48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我省湿地资源丰富,拥有沼泽、湖泊、河流和人工(不含水稻田)等多种类型湿地,从东部长白山到西部松嫩平原都有广泛分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湿地全面保护,加快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同性,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哈泥湿地

  根据《实施意见》,吉林省将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500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305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53%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根据全省湿地资源调查结果,逐级分解落实1500万亩的全省湿地管控目标。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实施意见》指出要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形成和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以及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此外,对于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全省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加快完善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市(州)、县(市、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生效益补偿试点。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和运营。

  《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湿地保护工作由抢救性保护正式转变为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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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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