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14.03.2018  16:21

来源:长春日报 李秀薇

12日,市工商局发布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针对案例作出相应提示,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案例一:微信群发布虚假广告

2017年5月,某公司在微信群中利用多群直播软件介绍系列产品,明示或暗示产品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其宣传内容并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和证明文件。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共发展微信群129个、支付直播费用9.2万元。工商部门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7.7万元。

评析:当事人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而达到获利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重复使用手术刀侵害消费者权益

2017年5月,我市某医院眼科向患者隐瞒手术刀使用性能、型号和真实价格,并存在重复使用手术刀的行为。2014年至案发时止,该医院违法获利6.1万元。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万元,并处罚款33.5万元。

评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赠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

某通信营业厅2017年3月起开展办宽带赠礼品活动。活动称赠送给消费者的蚕丝被价值1180元,但实际上该蚕丝被市场价仅48元。依据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该营业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评析:当事人为提高业务量,肆意夸大其赠品的价值,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利用广告虚假宣传

2017年9月,某化妆品店印制了5万张宣传单,并在医院门口向患者发放,谎称其经营的消毒用品是具有特殊疗效和较高治愈率的药品。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广告宣传,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评析:当事人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6年年底,某公司销售的产品商标与某国际品牌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普通消费者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印有侵权商标的商品849袋,并处罚款14万元。

评析: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2017年1月,某瑜伽馆为免除和减轻经营者责任,在会员卡合同上加盖“此卡为特价卡,不退不换、不可转让”的字样。截至案发时止,该瑜伽馆共与消费者签订18份会员卡合同,违法经营额1.2万元。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评析: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形成了不公平的消费合同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经销不合格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

2017年1月,群众举报某公司销售的家用电器有质量问题。工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该公司销售的10个批次家用电器进行质量检测,其中7个批次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万元。

评析:当事人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扰乱了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案例八:国际名企销售不合格产品

2017年4月,经调查鉴定,某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所销售的拉杆箱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并收缴罚没款合计3527元。

评析:企业、品牌不论大小,其产品都应该符合相关标准,重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不合格产品,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也严重损害了自身品牌形象。

案例九:某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PVC管专用胶

2017年8月,经调查,某商贸公司销售的PVC管专用胶中多种化学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产品无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警示标志。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89元,并处罚款3.9万元。

评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十:某娱乐设施有限公司合同侵权

2017年9月,工商执法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某娱乐设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告示牌及其制作的会员卡上都含有“某俱乐部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字样,并将会员卡发放给消费者使用。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评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