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采取七项措施确保困难群众过好春节

28.12.2016  13:35
  

  省民政厅对做好春节前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七项措施,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过冬、祥和过节。

  一是及时下拨各类救助资金。入冬前,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陆续将2017年城乡低保资金、优待抚恤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下拨各地,及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截至2016年11月底,全省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49.9万人,城乡低保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445元和年人均3412元,分别比上年提高10.4%和25.5%;全省共保障特困人员12.7万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900元和3300元。12月初,中省级基本生活补助资金30.8亿元已预拨各地,用于2017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2016年10月1日,我省再次提高了抚恤补助标准,12月7日中省级优抚资金5.5亿元已提前预拨各地,将惠及12.26万名优抚对象。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全省共筹集资金3.94亿元,为28.1万名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2.31亿元,为21.7万名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1.63亿元。

  二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截至2016年11月底,全省累计救助困难群众11.6万户次、17.8万人次,平均救助水平达到每户次941元。春节期间将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切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完善“救急难”机制和“一事一议”机制,做好对困难群众摸底排查、主动发现工作,加强与扶贫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遭遇特殊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的方式予以救助。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通过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进行综合帮扶。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做好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等工作,确保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是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依托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建立健全四级救助服务网络,细化工作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会同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辖区街面巡查、排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甄别并实施救助。充分利用互联网、寻亲网等信息化手段,建立救助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安全过冬,防止冻伤、冻死事件发生。截至12月中旬,全省各地救助管理部门共出动车辆1780台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800人次。

  四是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确保关爱保护措施覆盖到每一名留守儿童。通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目前全省共有农村留守儿童50108人,其中无人监护的1374人,占3%;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6790人,占13.4%。2016年6月份,吉林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9月份,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关爱保护制度。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省民政厅会同省综治办等8个相关部门和单位,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底,在全省开展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为主题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落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落实临时监护责任,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落实户口登记责任,依法打击遗弃行为。

  五是做好冬春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认真排查核查,建立受灾群众台账,根据群众受灾情况,将符合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对受灾较重的低保家庭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救助标准;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给予临时性救助。

  六是开展节日期间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活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对城乡困难群众,特别是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家庭、困难空巢老人、受灾困难群众、优抚对象进行节日慰问,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安排好生产生活。

  七是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对所属的民政服务机构,特别是社会福利院、农村福利服务中心、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