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交通肇事是逃还是留?您可真得想好了!

25.10.2018  01:11

   案 件 一  

 

  2018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吉林省公主岭市公伊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公伊路6km处时,与行走中的受害人刘某相撞,致使受害人刘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检察机关审查,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以三年下有期徒刑。  

   最终,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 件 二  

 

  2017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吉林省公主岭市长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长郑公路60km+500m处时,与该市沿八屋镇某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的侯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侯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弃车逃逸。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检察机关审查,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科 普 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