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上山打猎,打只野鸡被判刑

12.01.2019  13:40

 

  “滴滴滴”“前面的车靠边停一下”,两辆轿车一前一后在石岭镇莫盘沟村的村道上风驰电掣,后车摁着喇叭一再加速,同时也想通过喊话器逼停前车......终于,在这条村道的尽头,后车撵上了前车。 

  “我们是石岭林场的工作人员,我们怀疑你们有非法打猎行为,把你们打猎的工具拿出来...”后车上的两个男人边下车边说道。 

  这时,从前车下来三个小伙子,耷拉着脑袋,手里拿着类似打气的气筒和类似枪管的物体,同时,还有一把气排枪... 

  石岭林场的工作人员看着年轻的小伙子摇了摇头,拿起手中的电话,拨出了110... 

   原来 ,在家中闲着无事的张勇(化名)通过淘宝网购了两把气枪及300余发钢珠子弹,在家经过简单的操练,便不再满足家里打杯射碗,想要真正的到山中去打猎,便叫上了自家亲戚张利(化名)和丛楠(化名)上了山。  “砰砰砰砰砰”五枪过后,获野鸡两只。正当他们兴奋着的时候,就被石岭林场的工作人员逮了个正着,这“战利品”还没捂热乎,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其中一只野鸡还在三个小伙子开门的时候逃脱了...... 

  

  送检的两支枪形物以压缩气体和手动压缩气体为动力源,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 

  经讯问,两把气枪及钢珠子弹均是张勇个人网购所得,山上的五枪也都是张勇自己放的。 

2018年6月4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办案检察官高剑在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主办检察官  高剑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因个人收藏和喜好而非法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为宜。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庭宣判,被告人张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22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张勇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