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推进我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04.12.2019  16:13

2019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指出,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对规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流程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要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互设工作站,强化双向衔接,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保障落实。要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注重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要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布置,推进我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我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开始与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监管局共同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1.建立人民法院与行业管理部门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由人民法院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对接制度。2.积极探索建立网络平台对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安全可靠的网络纠纷化解系统。3.健全调解组织,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4.建立完善的纠纷调解制度,制定规范、公平的纠纷调解程序。5.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完善调解协议确认、履行机制。6.加强业务研讨、教育培训、课题研究、统一法律适用观点、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理论研究。7.积极宣传多元化解机制优势,提高全社会,尤其是金融机构对协商、调解金融纠纷的接受程度。8.加强对下指导,帮助、指导、监督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落实最高院的要求,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并将工作中的经验及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院。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