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保厅四个方面十二项具体措施强化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13.07.2017  11:41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吉林省环保厅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下发了《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环农字〔2017〕11号)。《通知》从四个方面制定了十二项具体措施以确保我省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有效控制环境风险。

  一是深入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各地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积极开展危险废物排查; 加强危险废物源头风险控制,掌握、摸清危险废物产生底数; 强化环境风险防犯,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各地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 按照环保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监管; 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监管,进一步发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调控作用,严格综合利用市场准入。

  三是加强规范化考核,严格危险废物环境准入。各级环保部门 积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要站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确保年度考核和“十三五”考核目标的完成;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严格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强化“三同时”制度。

  四、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各地 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审核,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 严格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各地要严格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未取得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得开展危险废物建设项目试运行和竣工项目验收等工作; 大力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化建设,及时公开本级危险废物审批审核服务承诺,将审批审核办理流程、办理期限要求、许可内容规范、受理办理和审批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