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经理执业年龄与投标社保证明存在矛盾的复函

02.09.2017  02:22

吉建函〔2017〕576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项目经理执业年龄与投标社保证明存在矛盾的请示》(延州建字[2017]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十)款和第十六条(六)款明确规定:建造师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失效,根据以上规定,建造师在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超过65周岁以前仍在原企业继续工作或服务于其他企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可继续执业。

  二、招标文件中对建造师提供本单位执业的证明材料中,应包括《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复印件或退休证书原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日

  

 

抄送: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