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物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04.05.2018  21:03

  

  吉建房〔2018〕1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和省安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工作要求,现就加强全省物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扎实做好物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现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三、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安全防范

  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消防、电梯、房屋安全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要保持服务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安全标志完整,保障服务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对违反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预防火灾、安全隐患、防御灾害性天气中等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五、加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明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要定期检查排查消除隐患,加强设备运行管理、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同步做好巡查和维修记录台账;对于外包的专业设施如电梯等,要监督外包单位履行其职责并做好相应评估记录,保障使用安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机制。

  六、加大宣传引导

  物业服务企业要利用广告栏、条幅等载体,宣传安全管理和使用常识,引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有条件的应当每年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关于消防、电梯、燃气等设施设备使用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安全演练。

  七、加强督促指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督促建设单位提高物业共有部分的建设质量,严格执行物业承接查验的原则和程序。加强房屋安全排查,督促产权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创新业主表决方式,简化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畅通应急使用渠道,充分发挥维修资金对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的积极作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