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指南要求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1.12.2015  16:3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并公布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下称《指南》)。

  《指南》明确,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信息管理体系;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指南》提出,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值得注意的是,将所属煤矿整体对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矿企业,应当约定本企业和承包(承托)单位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督促承包(承托)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指南》提出,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指南》提出,煤矿应当建立依据事故隐患的等级实施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对于有条件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治理;对于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订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煤矿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订治理方案。制订的隐患治理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指南》特别提出,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