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修订和完善了《长春市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办法 (试行)》

10.08.2017  17:1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长春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农民环境意识,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市级生态村的创建工作,规范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办法,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对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长春市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印发了《长春市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办法(试行)》(长环发【2017】12号)。

该《办法》对申报、考核、审核、复核、命名、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大力开展市级生态村创建活动,将促进长春市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面貌,为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