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吃野味儿,这个小子猎捕两只“蓝大胆”鸟,被判拘役三个月

23.08.2019  12:40

为满足一己私欲,有人无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猎架子肆意猎捕野生动物,终于触犯法律受到刑罚。

8月22日,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知杰非法狩猎一案。2019年3月,被告人王知杰为食野味,在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白山林场施业区,使用猎夹进行狩猎,先后两次捕到野生动物普通䴓(蓝大胆鸟)两只。所非法猎捕的两只普通䴓当场死亡。案发后被收缴。

被告人王知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王知杰刑事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介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方法非法狩猎也是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情况之一,也构成犯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闻链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决定。国家批准的特殊场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狩猎。也就是说,除特殊情况外,任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属于违法。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爱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如发现有非法狩猎的行为,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

吉林日报社出品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广友 通讯员 姚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