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审计局:开展好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探讨

09.11.2017  00:59

  2018年开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要建立经常性的审计制度。对于工作在县(市)第一线的审计人员,开展好领导干部特别是乡镇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感到了时间紧迫和责任的重大,也感到了有关知识储备的渴望。现就如何开展好县(市)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出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切实加强对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进一步认识

  (一)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五大体制改革要点。其中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明确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

  (二)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2015年4月,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包括从源头严防、到过程严管、再到后果严惩等全过程。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既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和发展观,防止只管经济发展,不管资源的节约集约和有效利用,不管环境保护,进而促进整个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个全新课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标志着这项试点正式拉开帷幕。试点方案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时间表:2015年至2016年,审计署组织实施审计试点,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当地审计试点项目,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2017年,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试点,自2018年开始,建立经常性的审计制度。

  通过自上而下的试点、探索,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初步探索形成一套成熟的审计规范,为建立经常性的审计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搞好调查摸底工作,收集整理资料,做好审前准备工作

  2017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方案》,为县(市)地方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了可参照依据。为此,县(市)审计机关,应搞好调查摸底工作,收集整理资料,为开展乡镇领导干部经常性审计做好充分准备。

  (一)细化调查表,搞好调查摸底。在认真学习省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将方案中的相关审计内容,细化成五张调查表,了解和掌握自然资源资产分布、约束性指标及完成情况、责任制建立及执行落实情况、专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

  1、土地资源审计调查表,此表调查内容包括六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管理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具体内容有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到各乡镇;耕地占补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第二部分,用地审批情况,具体到乡镇项目单位。第三部分,土地治理项目。第四部分,耕地质量情况,具体内容耕地质量调查监测情况、耕地质量等级、黑土地水土流失等耕地退化情况、区域内工业项目造成耕地污染案件、其他情况。第五部分,土地资源利用中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及相关预警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包括发生的重大土地污染事件、重大水土流失事件、重大土地污染隐患、重大水土流失事件隐患。第六部分,湿地资源管理的约束性指标以及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区域内湿地面积、湿地保护面积、湿地保护率指标完成情况等。

  2、水资源审计调查表,此表调查内容包括四部分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各项完成情况,包括地方政府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节能减排相关约束性考核目标、水污染防治计划目标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其他目标完成情况。第二部分,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地方政府制定行政区内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落实情况,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情况。第三部分,项目建设情况。第四部分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履行情况,包括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入河湖排污总量、向水体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地下水采用情况、设置入河排污口位置数量,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严重污染水环境或存在重大污染隐患。

  3、森林资源审计调查表,此表调查内容包括五部分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区域内森林资源总量,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约束性指标、林地保有量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划定的林业生态红线区域面积执行及管控情况。第二部分,责任制、机制建立情况,包括地方政府建立森林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制、森林火灾应急防灾机制等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第三部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林地征占用、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木材运输等制度,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和项目的植树造林等建设任务。第四部分,责任追究,包括地方政府建立重大毁林案件、违规使用林业相关资金案件和林业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情况,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等违法违规案件。第五部分,主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情况。

  4、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审计调查表。此表调查内容包括三部分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有哪些,以及上述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第二部分,制度建设情况,限制或禁止开发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有开发活动退出情况、已有开发活动退出后生态环境恢复情况。第三部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进展情况,新的矿山开发情况,原有矿山土地破坏、环境污染案件。

  5、大气污染防治审计调查表,该表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城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等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焚烧秸杆治理情况,燃煤小锅炉改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等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其他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第二部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地方政府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统计情况,地方政府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监测情况,地方政府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情况,区域内高污染重点企业制定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区域内高污染重点企业制定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效果,经常性监督检查情况,超标排放或偷排偷放行为处理情况,其他。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及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第四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的风险隐患及相关预警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汇总调查情况,形成乡镇自然资源资产情况分布表。将相关部门上报的调查内容与2017年《蛟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中的确定的水域、岸线等有关指标,进行综合汇总,形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表。

  三、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应做好实施审计的各项工作

  (一)上级审计机关应尽早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到目前为止,县级审计机关,尚未收到、看到上级审计机关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没有具体暂行规定,基层审计人员开展此项审计就没有规范性和统一性,审计质量无法保证。

  (二)上级审计机关应做好培训工作。上级审计机关,应组织全体审计人员,做好分类指导和专业培训。组织学习《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学习适应工作需要的审计新方法,提高全员审计素质,满足经常性审计的需要。

  (三)积累自然资源资产资料。在统计部门尚未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情况下,为考核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实物量变化较大的自然资源资产,必须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积累,并做到长期连续不间断。

    (蛟河市审计局  王鸿雁  李长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