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06.11.2014  19:32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7号)要求,现将《吉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厅                    省环保厅

省住建厅                          省农委                        省审计厅

                                              省统计局

                                                        2014年10月24日

吉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吉林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省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7号)、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以下统称各地区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工作。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各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负总责。

二、考核组织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委员会、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负责国务院考核省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迎检工作,负责省政府对各地区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设在省水利厅,承担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对本方案作实时微调。

各地区政府应参照本方案,对所辖各县(市、区)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及时统计、汇总和上报,并接受考核工作组的检查、抽查。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

三条红线”的4项约束性指标,即区域的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完成情况,省考核工作组确定的其他指标完成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

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四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实施成效情况。

(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政府重视程度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水资源基础工作能力和监控体系建设、水资源信息统计报告、水资源投入保障、执法监察和监督、宣传教育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分为年度检查考核和期末全面考核。考核按考核工作组制定和发布考核计划通知,各地区政府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自查,考核工作组抽查核查、逐项评分、形成报告等步骤进行。

(一)发布年度考核计划通知。

由省考核办商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于考核期内各年度1月份发布年度考核计划工作通知,明确对上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

各地区政府应根据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保障措施落实要求,制定考核期总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或考核工作组)备案。同时依据总体实施方案及省考核办年度考核计划工作通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三条红线”、“四项制度”及其保障措施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考核办备案,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期内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于每年2月底前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逾期未上报或报送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不符合要求的,由省考核办通知该地人民政府限期补报或重新上报;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工作组根据该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直接确定其年度考核目标或进行合理调整。

(三)地区政府组织自查。

各地区政府应按照考核工作组的要求,对所辖县(市、区)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相关数据协商一致后,于每年2月中旬前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考核办及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同时,各地区政府应组织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用于自查报告的技术支撑资料报送省考核办。主要包括水资源公报、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或简报)、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分析报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试分析报告等。

(四)核查和抽查。

受考核工作组委托,省考核办组织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对各地区政府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技术支撑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及合理性核查。

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考核工作组对各地及所辖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主要是对各地区政府上报的相关复核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对重点用水大户的取用水量、用水效率、退水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五)形成考核报告。

省考核办综合自查、核查和重点抽查结果,提出各地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相关数据协商一致后,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由省考核办于每年3月上旬上报省政府。

五、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约束性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部分满分100分,省考核工作组确定的其他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加分项,由省考核办在年度工作计划中制定。

(一)年度考核评分。

年度考核得分为年度约束性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及加分项得分之和。约束性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在计分时,三部分分值加权,保留整数。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目标完成情况得分×0.3+(制度建设情况得分+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得分)×0.7。

约束性指标目标完成情况的有关指标定义及计算、评分方法见附件1,制度建设情况评分方法见附件2,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见附件3。 

(二)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整数。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的权重占4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6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0%。

(三)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年度或期末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公告与使用。

年度、期末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奖励与表彰。

对于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各地区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立项及投资上予以倾斜。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水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与表彰。

(三)整改检查。

对于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各地区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公告后l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考核办和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四)责任追究。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