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安图检察:办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09.11.2018  17:53

  近日,安图县检察院监督立案并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经安图县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某某认罪伏法。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15日,安图县法院判处安图县**镇**商店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崔某某借款本金126200元及利息59488元,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7年1月2日生效。

  因被告人张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崔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安图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将其名下的门市房以25.4万元的价格转卖,并将卖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执行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本案提醒大家,法律尊严不容亵渎,生效判决的权威不容藐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