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松原市 “7.0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燃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11.07.2017  22:04

吉建联发[2017]3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局:

2017年7月4日14时45分许,松原市宁江区繁华路在巷路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泄漏,燃气公司在抢修过程中发生爆炸,波及邻近医院的医护人员和患者。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5人遇难,87人住院治疗,其中14人重伤。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妥善做好伤员救治安抚工作,防止次生或意外事件发生,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这起事故暴露出各方安全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城市燃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油气长输管道的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6号)的各项要求,结合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雨季汛期等季节性特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特别是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城市管道运行安全。

二、燃气管道企业要按照《石油天燃气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城市管道的安全管理。要完善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密度,加强日常巡线检查,一旦发现施工单位未经审批进行施工作业,要立即予以制止。对于批准的施工,开始施工前,管道企业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施工时指派专人在现场全程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三、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在施工前要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道企业,共同研究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范围和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严禁未经许可批准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监督责任,对涉及地下管道的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确保施工安全。

四、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燃气管道企业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严禁违规作业、违章操作。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五、各地区要针对燃气管道介质和运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健全完善企业与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应急专家队伍,提高城市燃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管道企业和有关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

各地区、各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一地出事故,全行业受教育、受警示,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深入研究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认真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