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05.09.2017  15:28

吉建安〔2017〕6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

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建安〔2017〕59号)要求,省住建厅成立3个专项督导检查组,以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施工现场内业与外业相结合和定向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从7月25日至29日,对四平、辽源、松原、白城、白山、通化和梅河口、公主岭6个地区和2个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导工作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督查对全省14个市、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了检查,抽检了28个工程项目,现场发现隐患127项,责令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12份,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32份。目前隐患已基本整改完毕。

各地深刻吸取松原“7.4”爆炸事故和内蒙古“7.11”坍塌事故教训,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召开工作会议,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建设基本程序,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全省建筑安全形势总体向好。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监管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

部分地区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过少,监管队伍具有执法资格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尤其是舒兰市至今未按《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第八巡视组巡查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吉发〔2017〕6号)要求设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白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仅科长1人为正式编制,其余人员为工勤编制,不能合法开展执法活动;缺少安全检查的执法器材和执法车辆等必要装备;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会检查、不会管理、不敢管理,执法检查流于形式,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白山怡康医疗结合养老综合体(第二社会福利院)、抚松县乐民小区工程、抚松县抚松镇水岸丽景小区工程、白城市明珠花园三期建设(二标段)项目、公主岭市文化馆、档案馆、规划展览馆建设项目、辽源市南部新城多功能全民健身中心等工程项目,未能及时移交有权限的部门处理,行业监管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仍然大量存在。

(二)个别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白山市怡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县松抚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松县鑫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强;洮南市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内业编制混乱,未执行省施工现场安全内业标准;东辽县第一高级中学校等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帐目混乱;辽源市国城建筑有限公司等单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日检查、周检查和月巡查未按规定进行或流于形式,对现场存在隐患未能发现或不能有效督促整改,隐患排查没有建立台账;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持有效证件上岗。

(三)个别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和实施流于形式。

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不规范、审查不严格、落实不严格、执行不严格,存在走过场现象,方案编制内容没有针对性,无法指导施工,存在照抄照搬其他工程的现象。

(四)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架和临时用电等仍需进行专项治理。

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通化佳和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基坑工程缺少第三方监测;浙江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昌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塔式起重机基础有积水,接地不符合要求,使用自制附着、附着与建筑物为焊接连接,安全限制器失效或拆除,缺少维修保养记录;吉林省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脚手架搭建不合格,立杆落地基础不合格,缺少剪刀撑、连墙件、水平杆、扫地杆、水平安全网,临边防护不足,密目式安全网不合格;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模架体系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缺少横向和纵向拉结,缺少扫地杆等必要设置;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市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临时用电方案编制不全、深度不足、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由非电气专业人员编制,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临时用电未采用TN-S系统,外电防护不足等问题。

对存在以上问题的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详见附件)。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第五条第七款“逐步建立健全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保障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11号)中“依法依规界定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在‘三定’方案中予以明确;各级编制部门明确提出保障县乡、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监管力量的具体意见”之规定,健全各级安全监管机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对于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履职尽责,认真吸取松原“7.4”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对施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安全监管,认真督促和组织复查,确保各受检工程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立案查处;执法程序要闭合。

(二)认真抓好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按照《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和《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图集》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监管工作,。认真梳理本次检查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督促落实。对未检查的施工现场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做好自检自查自纠。

 

          附件: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