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统计工作的通知

26.06.2018  03:28

吉建科〔2018〕1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吉政办发〔2013〕13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全省绿色建筑工作定期调度制度的通知》(吉建科〔2017〕15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吉建科〔2018〕6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切实做好我省2018年度绿色建筑统计报送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强制执行范围

  (一)自2014年3月18日起,全省地级城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的新建住宅项目和全省县以上城市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地级城市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延边州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江源区、临江市、靖宇县、前郭县、扶余县、大安市、洮南市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全面执行《一星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DB22/JT167-2017)。

  二、报送时限

  绿色建筑建设情况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6月末、12月末分两次报送,凡在绿色建筑强制执行范围内的地区要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认真填写《2018年上半年全省绿色建筑建设情况统计表》,并于7月10日前将统计报表加盖公章报至厅建筑节能科技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行绿色建筑工作定期调度制度,是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有效手段。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当地上半年新建绿色建筑项目进行调查统计。

  (二)准确上报,注重时效。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绿色建筑统计报送工作,上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报表须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报视为0。各地统计情况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三)严格考核,确保落实。各市、县上报的数据将直接计入省统计局的全省统计报表,并做为绿色建筑工作重要内容和依据,纳入省政府对各地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

          王 雷 0431-82752489 (传真)

          刘 杨 0431-82752569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2018年上半年全省绿色建筑建设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