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简化省内纳税人跨市、县 变更登记流程的公告

20.03.2018  18:0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简化省内纳税人跨市、县

变更登记流程的公告

 

为简化纳税人在吉林省内跨市、县(区)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现将纳税人在吉林省内跨市、县(区)变更登记流程(以下简称跨市、县迁移)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吉林省内涉及跨市、县迁移,只需办结本公告第三条所列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迁移手续。

二、纳税人跨市、县迁移应填写《跨市、县迁移申请表》(见附件),并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三、纳税人提出跨市、县迁移申请后,应办结以下事项:

(一)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纳税人,有空白发票的,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具软件中做“发票退回”;

(二)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做“办税厅抄报税”,同时要求服务单位制作空白电子数据,用于注销报税;

(三)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空白发票退回、注销税控设备;

(四)配合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结未结案件,包括调查巡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违法违章等案件;

    (五)结清当月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六)终止三方协议、注销发行Ukey证书、电子印章、电子税务局;

(七)有出口备案资格的企业,变更出口企业资格备案。

四、纳税人办结第三条所列事项后,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工作,由迁入地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接到迁入地税务机关户籍迁移通知后,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解锁并重新发行税控设备(使用原税控设备)。

(二)重新签约三方协议、发行UKey证书,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也可通过税控设备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三)重新注册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跨市、县迁移申请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7日